(記者 劉 洋 通訊員 向存丹 陳俊穎 高 峰)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起消費者所購食品無生産日期、生産地址屬虛構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認定某公司銷售的食品缺乏食品安全重要标識,應退還消費者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彭某在某公司開立的天貓商鋪購買了4盒瘦身糖果,共計支付貨款1475.6元。網頁上顯示該商品在包裝盒上注明保質期24個月,生産商為星空纖瘦有限公司,生産地址為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榄北路10号,生産日期見噴碼。彭某收貨并部分食用後發現,該糖果的外包裝及産品獨立包裝上均無相關生産日期的噴碼标識,亦未查詢到生産商的相關信息,遂訴至法院,以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為由,要求某公司退還貨款1475.6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後經法院委托,廣州當地派出所查明并無廣州市南沙區榄北路10号這一地址。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某公司提供的案涉産品沒有生産日期标識,載明的生産廠家亦屬虛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已構成違約。但彭某未提供因該食品受到損害的相關證據,對其提出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某公司退還彭某貨款并支付貨款的三倍賠償金4426.8元。
一審宣判後,彭某不服,提起上訴。
重慶二中院審理後認為,某公司作為食品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将無生産日期标識,且虛構生産廠家的食品進行銷售,構成銷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其行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遂判決某公司退還彭某貨款并支付貨款的十倍賠償金14756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銷售者未能提供産品全貌的網頁展示,消費者無法明确知曉生産日期,而生産日期屬于食品安全标識的重要指标之一。案涉食品沒有生産日期标識,且生産地虛構,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隐患,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某公司作為銷售者,未盡到審慎義務審查食品标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即在網絡上銷售,且未審查發現該商品的生産地址屬僞造,屬于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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