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說的精神損失費,在《民法典》中,稱其為“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權益遭受侵害而産生的精神痛苦、肉體疼痛或其他精神嚴重反常情況。
在我國目前法律規定框架下,死亡、殘疾屬于人身損害,不屬于精神損害。但是死亡事實可能導緻近親屬精神損害,殘疾後果可能導緻被侵權人精神損害。
哪些情形可以主張賠償精神損害費?
一、自然人因人格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緻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侵權人侵害死者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被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五、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需滿足哪些條件?
一、要有損害的事實,這是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
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人才承擔責任,這與其他損害是一緻的。如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輕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則可以不必追究侵權人的物質賠償責任。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必須違法,這是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條件
精神損害行為指向的内容必須是特定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損害行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權、肖像權等。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四、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是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侵權行為人隻有主觀上有過錯,才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如無過錯,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精神損失賠償的标準?
《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 緻人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 緻人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 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後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第三種的精神撫慰金數額需要按照不同情況賠償,涉及到公民的身體健康,身體,姓名還有其他榮譽方面的權利,并且給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分不同情況進行賠償,其中給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撫慰金的賠償标準就要按情況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不同的等級;稍微輕微一點的情況也是要算是一般性的精神損害,這種情況下撫慰金的賠償标準也要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不同的等級,按照受害者的精神狀況選擇性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在索賠過程中涉及的因素較多,最終數額确定需要平衡各方,所以賠償過程中涉及的精神損失是要視情況而定的。
來源:四川川恒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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