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顧名思義指該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并不擔任與履行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的任何職務與職權,與公司設立與運行沒有任何實質的關系,僅充當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實踐中,有些人礙于親友情面或一時貪圖小利,便貿然同意為他人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殊不知其中風險重重。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⑵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隐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⑶抽逃資金、隐匿财産逃避債務的;
⑷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産後,擅自處理财産的;
⑸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⑹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據此可知,“挂名”法定代表人就算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隻要法人有該行為的,法定代表人也難辭其咎。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想減免處罰,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屬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否則将産生以下法律後果:
一、民事責任後果:法定代表人需要就本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例如:對因違法行為産生的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刑事責任後果:我國《刑法》規定了在某些特别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三、行政責任後果:可以對“挂名”法定代表人進行行政處分、罰款。
四、其他法律後果:
(1)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或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司法機關可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
(2)如公司進入破産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3)如公司欠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4)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5)自創公司受諸多限制;例如法律規定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産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
綜上,法務幫提醒大家,股東或投資人借助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必須謹慎,個人也不要輕易擔任他人企業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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