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即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和措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哪些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規則》,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家庭成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家庭成員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等。
《規則》還對家庭成員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和情形做了進一步細化。具有監護、撫養、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關系終止、解除或者監護關系終止後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以參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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