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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律師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18 21:23:38

極目新聞記者 丁鵬

5月10日,網傳四川巴中一男子上班28天反而倒欠公司3280元,公司負責人稱其沒有完成發朋友圈的任務,每條扣50元。

對此,巴中市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人員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此事他們已介入調查,如網傳消息屬實,該公司已經違法勞動法。律師表示,本案中涉事公司存在多項違法行為。

勞動監察部門回應已介入調查

據報道,四川巴中男子趙某在當地一家賣酒的公司應聘銷售,工作28天後,竟然倒欠公司3280餘元。而該公司負責人王某回應稱,趙某應聘後沒有完成發朋友圈考核任務,工作未達标,因此被扣錢并被勸退。

網傳的趙某考勤表顯示,該公司的考核标準為,員工需每月發朋友圈50條,少發一條扣50元;每天加微信好友10人,少一人扣10元;朋友圈禁止發除本公司産品外的銷售信息,出現一條扣100元等等。

勞動糾紛律師(男子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1

網傳趙某公司考勤表(圖源:紅星新聞)

5月10日,極目新聞記者緻電巴中市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表示已經關注到網傳消息,他們正介入調查此事,如網傳消息屬實,該公司已經違反勞動法。工作人員表示,用人單位制定合理的獎懲制度可以理解,但是沒有理由出現員工倒欠公司錢的情況。目前,勞動監察部門尚未收到當事人趙某的投訴舉報電話,也未聯系上趙某,通過網傳消息中的照片也暫未确定涉事公司的具體位置。該部門希望趙某能夠主動和勞動監察部門聯系,配合他們推動此事順利解決。

律師稱公司有多項違法行為

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柴欣律師表示,涉事公司存在多項違法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索要未簽署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此外,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擅自對員工進行罰款,如确有證據證明員工存在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每月扣罰工資也不得超過總工資的20%。再者,用人單位據以處罰的規章制度必須得經民主程序制定,且不得含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内容、條款,必須提前給員工公示、學習、培訓到位,才能做處罰依據。本案中,用人單位強迫員工發朋友圈,屬于違法行為,侵犯了職工合法權益,以此對員工進行考核并扣罰工資更沒有法律依據。

柴欣表示,用人單位即便真的有證據證明職工不能勝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辭退,必須先調崗或培訓一個月後,如仍有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才能辭退,而且必須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或不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但支付員工一個月代通知金,并給予員工單倍經濟補償金。本案中用人單位直接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顯然屬于違法辭退,員工可以要雙倍經濟補償金。另外,用人單位不管基于何種考核,也不管在20%範圍内扣罰工資多少,實際每月發給員工的工資報酬都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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