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别号嗎?一、給軍隊、非盈利組織開具發票,也必須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嗎?,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普通發票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别号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給軍隊、非盈利組織開具發票,也必須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軍隊、非盈利組織不在16号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範圍内,不需要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開具的通用機打發票(冠名發票或者定額發票)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次的情況是否一定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識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通用機打發票(冠名發票或者定額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五、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填寫“納稅人識别号”的欄次怎麼辦?
16号公告适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手工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員工7月份之後拿來報銷的發票,開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沒有納稅人識别号,是否可以?
可以,以開票日期為準。
七、購買方為企業,取得7月1日後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可以作為稅收憑證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八、定額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定額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九、餐飲發票還需不需要開具菜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内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飲發票據實開具即可,無需列明詳細菜品、菜單。
十、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沒有納稅人識别号,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不屬于企業,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别号。
十一、購買商品或服務項目較多,發票開具時必須開具明細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内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内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台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内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台系統。”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彙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彙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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