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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轉運站在居民附近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6 00:19:11

垃圾轉運站在居民附近(家門口多出個垃圾轉運站)1

近日,某小區的大門口出現了令人震驚的一幕:小區業主集結成群,用身體阻攔公路上過往的垃圾清理轉運車輛,并與民警和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發生激烈肢體沖突。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據了解,原來是某小區門口多年前被設立了一個大型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該小區居民難以忍受該垃圾轉運站給小區帶來的常年累月的臭氣與噪音,希望政府能将該垃圾轉運站進行搬遷。但經過長達幾年的維權,均未能達成民願。居民迫于無奈,于是就發生了開頭的一幕。

“鄰避”(NIMBY,Not In My Back Yard,别在我家後院)一詞,源于20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國家。鄰避效應指居民或當地單位因擔心建設項目(如垃圾場、核電廠、殡儀館等鄰避設施)對身體健康、環境質量和資産價值等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從而激發人們的嫌惡情結,滋生“不要建在我家後院”的心理,即采取強烈和堅決的、有時高度情緒化的集體反對行為。“鄰避”運動在社會發展進程中,頻頻發生,而如今就發生在了上述小區。

如果在你的家門口或者後院突然建設一個大型生活垃圾處理站,你該怎麼辦呢?鑒識律師給出如下分析意見:

一、在密集居民住宅區設立垃圾轉運站的危害

(一)居住在生活垃圾處理站的旁邊,最直接的危害就是空氣污染。伴随着周邊大量生活垃圾的集中彙集,各種類型的廢品和生化廢物長久堆積,散發出濃烈的惡臭。萦繞在周邊的住宅、學校、商場、公園等區域。尤其當天氣炎熱時,生活垃圾充分發酵,垃圾站的臭氣半夜随風飄散,也會影響周邊居民的睡眠。垃圾壓縮站可能會産生大量有毒有害的惡臭污染物,使得人體産生食欲不振、頭昏腦脹、惡心、嘔吐等症狀,甚至直接對呼吸道、内分泌系統、循環系統及神經系統産生危害。

(二)交通壓力大。大型垃圾處理站往往具有非常大的規模,是該片區域的垃圾集中轉運點,具有相當大的轉運車流吞吐量。且垃圾轉運車一般來說載貨量大,體積大,如果設立在小區周邊或者是設立在路口、天橋、或者其他交通要道處,勢必會給當地的公共交通造成較大的運載負擔。

(三)噪聲污染。大型垃圾轉運站存在夜間卸貨、作業的情形,加之巨大的轉運車流量,可能會對周邊小區産生較為嚴重的噪聲污染。

(四)疾病傳播。若垃圾轉運站管理不當,極易吸引、滋生蠅蟲,存在疾病傳播風險。

(五)阻礙當地未來經濟發展。大型垃圾轉運站的存在,或多或少會對周邊小區的房價和周邊配套建設産生影響,間接阻礙當地經濟發展,犧牲了該區域未來發展空間。

二、生活垃圾轉運站的選址要求

既然生活垃圾轉運站設立在生活住宅區有上述諸多的弊端,那麼關于其選址,又有哪些具體的要求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6年06月14日發布的第1147号公告,結合《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範》(CJJ/T47-2016)第2.1節内容可知,垃圾中轉站選址應滿足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

2、綜合考慮服務區域、轉運能力、運輸距離、污染控制、配套條件等因素的影響。

3、設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運線路的地方。

4、滿足供水、供電、污水排放的要求。

同時特别強調不應設在下列地區:

1、不能設立在立交橋或平交路口旁。

2、不能設立在大型商場、影劇院出人口等繁華地段。若必須選址于此類地段時,應對轉運站進出通道的結構與形式進行優化或完善。

3、不能設立在鄰近學校、餐飲店等群衆日常生活聚集場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區域。

本文中小區旁的垃圾中轉站設立的地方為立交橋下,且位于當地小學、老年公寓和人口密集的居民區旁邊。明顯嚴重不符合上述技術标準的要求,存在嚴重的選址錯誤問題。

三、在小區民口設立大型生活垃圾轉運站,屬重大民生決策問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區域整體規劃時,是否進行了公開的聽證和論證,是否積極聽取了廣大群衆的意見,是否存在其他行政不作為的情形?

根據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37 号)第六條規定,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原則。同時在作出涉及到民生問題的重大決策之前,必須遵循公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讨論決定等法定程序規定。且該規定建議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舉行聽證會、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還可以舉行聽證會。案涉垃圾轉運站的設立激起如此巨大的民怨與民憤,極有可能是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項目規劃和決策階段未能廣泛聽取人民群衆的意見與建議,才激起群衆抵觸情緒,帶來了後續一系列的社會維穩問題。

四、在小區門口設立垃圾轉運站,在審批、設計和施工階段,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是否存在違法的行為?

(一)項目審批階段,該垃圾轉運站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否按要求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7條、第31條規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二)項目設計階段,有無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的措施?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6條、第22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2條内容,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應當将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将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以相應罰款。

(三)項目在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進行環評而拒不執行整改的,或涉嫌犯罪。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6條、第63條内容,建設單位應當視具體環境影響情況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其中:1.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産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2.對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産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3.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如果未報批上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并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以相應罰款,并可以責令恢複原狀。

同時,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其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若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将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15日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拘留。

五、此垃圾轉運場項目是否按法律規定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公開?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1條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公衆參與辦法》(生态環境部2018年07月1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态環境部令第4号)第9條、第10條、第20條規定可知,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在确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後7個工作日内,通過其網站、建設項目所在地公共媒體網站或者建設項目所在地相關政府網站,公開下列信息:

1.建設項目名稱、選址選線、建設内容等基本情況,改建、擴建、遷建項目應當說明現有工程及其環境保護情況;

2.建設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

3.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的名稱;

4.公衆意見表的網絡鍊接;

5.提交公衆意見表的方式和途徑。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編制過程中,公衆均可向建設單位提出與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的意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形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征求與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意見: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全文的網絡鍊接及查閱紙質報告書的方式和途徑;

(二)征求意見的公衆範圍;

(三)公衆意見表的網絡鍊接;

(四)公衆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五)公衆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

建設單位征求公衆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建設單位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通過網絡平台,公開拟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和公衆參與說明。

如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能夠按法定要求做到信息透明、政務公開,同時加強信息披露,化解民衆擔憂,那麼公衆的憤怒理應不至于此。從一開始便尊重群衆的知情權,也不至于到後續将公衆的情緒無限放大,引發對立沖突。

六、如果你家門口真的有一天出現了一個垃圾處理站,該怎麼辦呢?

(一)首先,防範于未然。在項目具體施工前,往往會在施工範圍區域張貼施工公告或者在社區的告知欄中張貼施工項目信息。作為可能的切身利益受損者,我們應當積極參與社區或者建設單位舉行的“公告會”、“聽證會”,積極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見。

(二)如果家門口的垃圾站已經建立,我們可以:

1.積極與物業溝通,以物業公司為代表,與建設單位協商,尋求解決的途徑。

2.若物業公司不作為,則可以收集有利證據,通過業主委員會向社區反映或向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進行投訴。

3.通過正當渠道向相關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公開,獲取涉案項目相關聯的審批信息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向垃圾轉運站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相應損害賠償。

5.向審批該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訴訟,并對涉案項目的審批文件進行附帶性審查。

總之,我們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行合理合法地維權,但切記一定不能被情緒沖昏頭腦,走上極端的維權之路。

誰都不想自己的家門口出現人人見而避之的垃圾轉運站。城市垃圾處理設施選址應該符合城鄉建設用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源保護和空氣污染防治等總體規劃。工程建設應符合相關地址條件要求,并通過相應的環評程序。但在現實落地層面中,往往會出現規劃選址論證程序不充分、論證程序不全面、政府決策程序不透明等問題,從而造成人民群衆與政府的對立沖突,使得民衆容易産生不信任感,出于切身利益考量而反對建設垃圾轉運、處理設施,造成嚴重社會維穩問題。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話機制,加強事前的信息公開,與事後的協調溝通,避免更多“家門口的垃圾站”系列糾紛産生,避免釀成更多“鄰避”情緒和群體性沖突,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重慶鑒識律師事務所】 楊芮

公衆号:jianshi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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