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适用是指列入政府的開發計劃,由政府組織房地産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單位進行建造,主要提供給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居住。與同類普通商品房相比,價格相對較低,同時國家規定這類房屋的建築标準相對于商品房而言不能降低,因為既經濟又适用,所以稱為經濟适用房。
開發商開發建設經濟适用房有什麼優惠政策?
根據2007年《經濟适用房管理辦法規定》:
(1)經濟适用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标時單獨列出,确保優先供應。
(2)經濟适用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3)經濟适用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4)經濟适用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經濟适用房建設面積規定單套建築面積标準控制在60㎡左右。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來出售,開發商實施的項目利潤率不高于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建設的隻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适用房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準
✔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标準。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通知購買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适用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内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經濟适用房與普通商品房相比,在辦理産權證時,不動産證注明經濟适用房、劃撥土地。
關于經濟适用房上市交易:
(一)購買經濟适用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轉讓經濟适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很無奈(隻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
(二)購買經濟适用房滿5年以後,需要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适用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完全産權。把經濟适用房轉為商品房後可合法銷售。
在此提醒購房者,在購買經濟适用房之前,一定要看清房屋是否已滿五年,而且應到要求賣家提供契稅發票和房産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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