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葛優躺案件”宣判,引發了網友的熱議,一度火爆的表情包,如今無人問津。法院一審判定藝龍網侵犯葛優肖像權成立,需公開發布緻歉聲明,并賠償葛優經濟損失、維權合理支出共7.5萬元。
原本大家之前所使用的“葛優躺”圖片來自電視劇《我愛我家》中人物紀春生的劇照,2016年藝龍公司在微博上發布了一系列的圖片,并取名葛優躺。因其圖中人物放松的神态所被廣大網友喜愛,但是當事人不願意了。葛優認為,該微博中提到的“葛優”并非劇中人物名稱,而宣傳内容為商業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權,遂将藝龍網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并予以賠償。
其實對于明星來說,肖像權侵權的事情是目前存在的一個頑疾,明星的形象被各種私自用于宣傳謀取利益的各大廣告中,其中就不乏一些男科、婦科疾病治療等奇葩事情。也許很多人認為,自己隻是一個普通人,肖像權侵權這個事情離自己比較遠,但是近年來,普通人被侵權的案件越來越多,不經意間拍的照片就可能被一些“有心”人士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肖像權侵權構成要件除具備一般侵權四要件(行為違法性、行為人具有過錯、因果關系及損害事實)外,由于肖像權的特殊性,其要件還應包括另外兩方面,一為須有肖像使用行為,二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
并且在衆多案件中,營利性使用也不再是唯一的侵權類型,各式各樣五花八門的侵權方式正在不斷刷新着人們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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