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沒有納稅人識别号,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企業開票需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不屬于企業,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别号。
NO.2定額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定額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納稅人識别号
NO.4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冠名發票或者定額發票)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填寫“納稅人識别号”的欄次怎麼辦?
16号公告适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冠名發票或者定額發票)及手工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NO.5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開票需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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