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一)小型微利企業認定
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如下:
1.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 不超過3 000萬元。
2.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 不超過1 〇〇〇萬元^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标,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确定上述相 關指标。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産經營活動産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 稅義務的企業。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适用上述規定。
(二) 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 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 小型微利企業的征收管理
1.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彙算清繳時,小型微 利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産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 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2. 雜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 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況 處理:
① 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50萬元(含,下 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②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 征稅政策。
(2) 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袢,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 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3) 定額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 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4) 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刹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 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 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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