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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轉發文章免責說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21 09:25:23

央廣網北京7月6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現在運營微信公衆号已經不僅是單位需求、個人愛好,甚至成為了一部分人的職業追求。最近,小迪就在網上發帖:“救命啊老鐵們,我對微信公衆号運營實在沒招了,到底怎麼做才能漲粉啊?”

網友給出的主意還不少。有的說可以從閱讀量高的文章下手,找一些沒有聲明禁止轉載的文章,注明作者和出處然後轉載到你的公衆号中。還有的說,把一些名著轉化為音頻,為他人閱讀提供便利,音頻自己來錄制。還有的說,我的網盤裡存了好多電子書資源,可以通過提供鍊接免費分享給大家……

小迪嘗試了一些方法,微信公衆号粉絲數量增加明顯,可是還沒高興幾天,就收到了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到底哪些做法會構成侵權?對此,總台央廣記者采訪了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助理。

微信轉發文章免責說明(微信公号轉載他人文章)1

(圖片來源:CFP)

小迪共接到三張應訴通知,第一張是涉及未經許可在自己運營的公衆号中轉載他人已發表的文章。小迪承認這是事實,但他強調,他在轉載時已經注明了作者和來源,并且作出了免責聲明,标明“如涉及侵權,請聯系删除”,而且被轉載的文章也并未标明“未經許可,嚴禁轉載”。這樣的轉載行為構成侵權嗎?

法院經審理認定,小迪的這種行為僅僅構成對作者署名權的保護,不能因此忽視他在對涉案文章進行傳播時并未獲得作者許可這一侵權事實。此外,免責聲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這類聲明實際上是為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避風港”,但并不适用于網絡内容提供者,無論聲明與否,未經授權進行轉載均構成侵權。而“未經許可,嚴禁轉載”,并不意味着沒有此類聲明的文章就可以被任意轉載。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助理劉承祖分析:“著作權法規定了法定許可的具體情形,其中包括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已在報刊上刊登的作品,除非權利人明确聲明不得轉載,其他報刊可以不經權利人同意轉載。但是報刊轉載法定許可沒有延伸到網絡環境中,因為在現實中,網絡轉載比比皆是,而真正向作者付費的,少之又少,若允許适用法定許可,那麼作者的利益實際上很難得到保障。因此,在網絡上未經許可轉載已發表作品構成侵權。”

小迪收到的第二張應訴通知,是因為他将他人已經發表的文章或者書籍轉化為音頻後上傳在微信公衆号中,用戶可以通過點擊播放該音頻獲取相關文章或書籍的全部内容。小迪認為,他這樣做出于便利他人的目的,使相關文章或書籍以一種全新的方式呈現,為什麼會構成侵權呢?法院經審理認定,他的行為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法官提示,無論是否改變了涉案作品的表現形式、侵權人是否付出了時間精力,在向不特定公衆傳播他人作品時,都應該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就會構成侵權。

劉承祖說:“如果向公衆提供的音頻并非自己錄制,微信公衆号運營者除了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還可能會侵犯錄音制作者以及表演者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了表演者有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權利,錄音制作者對其錄音制品也同樣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微信公衆号中提供他人文章或書籍的網盤下載鍊接地址及密碼,小迪不明白侵犯了什麼權利?

劉承祖解釋:“在微信公衆号上提供電子書的雲盤鍊接地址及密碼,并不構成合理使用。雖然涉案電子書仍然存儲在個人網盤中,但是通過微信公衆号這一媒介,已經使得網盤資源不再僅供個人學習欣賞,而是達到了使不特定公衆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電子書的效果。”

看來漲粉還是要靠實打實的努力,任何投機取巧、僥幸的心思都不能有。好内容、好文章,憑自己的實力赢得粉絲關注,才是長遠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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