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雖然司法機關錯抓誤判概率總體來言比較低,但是這個可能性在相當長時間内還是會存在的,畢竟司法理性是有限的,這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水平所決定的。我們普通人能做的就是,學會理解法律,體會它的運行規則,懂得它所劃定的社會底線,充分敬畏,努力掌握,合理利用。下面來介紹4個司法機關錯抓誤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超期羁押
1996年5月,針對九龍公司和隋某合同糾紛一案,膠州市法院作出判決:隋某償付原告九龍公司欠款49萬餘元及利息,隋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1999年9月26日,膠州市公安局對隋某拒執案件予以立案,當日對其采取刑事拘留。9月29日,決定對隋永章拘留時間延長至30日。10月25日,膠州市公安局對隋某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關鍵問題: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審查時間最長為30日。在本案中,隋某被膠州市公安局直接延長至30天拘留時間,顯然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隋某在拘留前被傳訊2天,對已經确定刑事拘留違法的,從限制人身自由開始。對賠償請求人隋某提出的限制人身自由32天的請求,予以支持。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賠償請求人隋某人身自由32天的賠償金7031.04元人民币;膠州市公安局支付賠償請求人隋永章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駁回其他賠償請求。
案例二:批準逮捕後判無罪
賴某因涉嫌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批準逮捕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被佛山市順德區檢察院決定批準逮捕,該案經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無罪判決。
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有新證據為由提出抗訴。佛山中院決定指令順德區法院再審。
順德區法院再審作出判決:賴某犯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零一日。
後賴某上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
賴某被錯誤羁押397天,提出國家賠償,要求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12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170餘萬元、申訴期間合理費用支出,賠禮道歉。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委賠監56号文書中,僅支持了人身損害賠償金12萬餘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合計人民币15萬餘元。
案例三:發回重審判無罪
楊某原系國企董事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批準逮捕。2009年12月,蘭州中院作出刑事判決,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後,楊某提出上訴。
2011年3月22日,甘肅省高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蘭州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後,于2013年11月作出刑事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後,楊某提出上訴。
2014年10月,甘肅省高院認為部分證據未經當庭質證,違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5年3月,蘭州中院作出刑事判決,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後,楊某再次提出上訴。
2016年9月19日,甘肅省高院認為原審審理程序不當,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蘭州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18年11月作出無罪判決。
宣判後,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蘭檢公訴刑抗(2018)1号刑事抗訴提出抗訴。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支持部分抗訴意見。
2019年12月,甘肅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曆時十年,終得昭雪。針對錯誤羁押590天,楊某申請國家賠償,主要包括: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賠償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20餘萬元;醫療費和後續治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共計150萬元;養老金損失60萬元、律師費24萬元、誤工收入損失100餘萬元;身體傷害醫療、護理、康複及其所必需的支出費用預計80萬元。
甘肅省高院維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決定:賠償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20餘萬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合計26萬餘元。
案例四:免予處罰無賠償
吳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後以涉嫌犯集資詐騙罪被批準逮捕。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十年,吳某上訴。
2013年4月9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發回重審。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認為,吳某在單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為從犯,犯罪情節輕微,判決吳某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免予刑事處罰。吳某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維持原判。
2015年8月31日,吳某以超期羁押為由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賠償。本案争議的焦點在于是否存在吳某被超期羁押國家應予賠償的情形。安徽省高院認為吳某所涉刑事案件雖經重審改判,但判決結果屬于定罪免刑的有罪判決,而非宣告無罪。因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吳某的賠償請求。
案例評析
盡管當事人都獲得了一定賠償,但是絕大部分未能得到支持,下面簡要評析一下各類賠償申請的判決情況:
第一,人身自由賠償金,這個是主要被支持部分,基本上等于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錯誤羁押天數。目前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是三百多塊一天,一年也就是十幾萬。
第二,關于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問題。部分得到支出,範圍有限。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當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一緻,且法律沒有規定賠禮道歉必須以公開方式進行。有些司法機關認為,相關法律文書及國家賠償文書均會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也算是一種消除影響方式。
第三,精神損害撫慰金。相關司法機關适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會綜合考慮精神損害事實與後果具體情況、侵權機關過錯程度、侵權手段方式、罪名和刑罰的輕重、糾錯過程、雙方住所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并且,司法機關特别強調“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這一部分被支持的不多,且金額普遍偏低。
第四,維權合理支出。如律師費、食宿費、油費、高速費、資料打印費等。司法機關認為國家賠償系法定賠償,其賠償範圍和賠償方式均由國家賠償法明文規定,維權合理支出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不予支持。
第五,關于賠償其他損失問題。經過漫長司法流程,當事人一般經受了身體和精神雙層折磨,家庭狀況和物質條件受到極大創傷,心裡無限委屈都化作維權動力,自然希望得到充分補償,比如應得工作薪金、養老金、醫療費等。企業主還會要求自己經營工廠的貨物貶值、廠房租金、工人工資、借款利息、廠房建設折舊、貨運車輛折舊、加工機械折舊、貨運車輛保險、金融融資滞納金等。司法機關傾向于僅僅認定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造成的直接損失或因刑訊逼供、毆打、虐待等造成的直接人身傷害,對于其他可能造成的各種損害,不予支持。
案件警示
第一,個體是渺小的。從以上案例和判決情況來看,個人在龐大的國家司法機器面前是渺小的,某種意義上是微不足道的。雖然各個層級司法機關都在努力避免出現這種錯誤,但是畢竟再完美的法律也需要人去執行,而這個執行者也是有限理性的社會個體,也會犯錯。
第二,代價是巨大的。大部分能夠通過司法流程被挖掘出來的無罪案件,背後都要付出巨大司法資源和社會成本,當事人身心備受折磨,家庭分崩離析,司法工作人員也會相應問責,這場悲劇中沒有人是赢家。
第三,過程是曲折的。大部分能夠争取到最終無罪判決的,都是經曆了多次司法博弈,曆時長久,代價巨大。公訴機關不願意或者不同意認定錯誤辦案,這個原因多種多樣,如内心确信當事人有罪、辦案錯誤影響個人考評甚至單位考評等等。裁判機關能否守住最後關口因案而異,畢竟多少年以後才被證實冤案的情況也是有的。
第四,積極面對困境。萬一遇到這種情況,首先要理性應對,相信法治在進步,偵查能力在提升,定罪标準在提高,司法體制也在不斷完善。其次利用專業人士來幫你解決問題,畢竟刑事問題不像民事問題,大部分人可能一生都遇不到一次。而且,專業人士介入越早越好,及時提出合理意見,盡快阻斷訴訟流程,這是由我國刑事司法流程構造決定的,就像一輛帶有自身慣性的高速列車,越往後越難翻案。
第五,呼籲加強賠償力度。既然是賠償,就應該保證能夠填平損失,可以包括部分可得利益。期望立法機關能夠及時完善《國家賠償法》,豐富賠償内容和方式,提高賠償标準,畢竟讓普通個體來承擔整個社會的司法錯誤成本,本身就蘊含了極大不公。況且,國家作為社會整體代表有能力有責任去彌補此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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