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閃婚閃離,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丈母娘心裡很是别扭,自己給出不到半年的1萬8千元“見面禮”(俗稱“叫錢”)就這麼打了水漂?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前女婿退回禮金。
△圖源網絡 圖文無關
半年:小夫妻訂婚、領證、協議離婚
小張、小李按照當地風俗先辦了訂婚。訂婚當天,小張作為男方向小李送出彩禮現金20.8萬元和一些金器、鑽戒,小張父母贈與女方“見面禮”。
小李的父母離異,訂婚當天,小李母親沒有到現場參加儀式和宴會,事後,小張和小李一同前往拜訪,小李母親拿出1萬8千元給小張作了“見面禮”。
訂婚不久,兩人領了結婚證。可沒想,也就半年,兩人婚禮沒辦,小張就到法院,要求與小李離婚,并要求小李返還所有彩禮。在法庭上,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調解離婚。調解過程中,一緻明确彩禮返還問題已經處理好。
丈母娘起訴,要求退還見面禮
小夫妻的閃婚閃離,成了小李母親心裡的“一根刺”。
近日,小李母親起訴至海門法院,要求小張退還1萬8千元見面禮,理由是給“見面禮”是以兩人結婚為目的,現在男方過錯導緻離婚,“見面禮”應該退還。
法院審理認為
“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财物。不具備上述特點的婚前财産贈與不構成“彩禮”。
“見面禮”:小李母親的贈與行為單純寄托着原告對女兒婚姻的美好祝願,并沒有以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為解除條件的意思表示内容。并且“見面禮”金額較小,不能認定為“彩禮”,應屬于原告對被告的無條件贈與。
此外,張某與李某在婚前、婚後财産處理完畢的前提下達成的離婚協議,案涉贈與财物亦應在上述婚前财産的範圍内,現原告又要求被告返還 “見面禮”,違反了誠信原則。綜上,海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訂婚不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不能在約定的雙方之間成立民事法律關系。但是與婚約相關的支付彩禮是一個民事法律事實,按照民法通說觀點,在當事人之間成立的是一個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該贈與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原則上贈與人不得請求受贈人返還彩禮,但有以下三種例外情形之一的,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支付彩禮的贈與合同就自動失去效力,支付彩禮方就有權要求接受方返還彩禮:
01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02 雙方結婚後又離婚,确未共同生活的;
03 雙方結婚後又離婚,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而“見面禮”系與晚輩初次見面時,長輩贈與晚輩的禮節性物品或者金錢。原、被告間贈與并接受“見面禮”的行為并不附有上述解除條件,且數額較小,不屬于“彩禮”範疇,應視為原告對被告的無條件贈與。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在滿足規範要件、符合法定情形時享有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本案中,由于原告已向被告完成了“見面禮”的交付,故其并不享有任意撤銷權;其次,該案亦不屬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的贈與人享有法定撤銷權的情形。
潇湘晨報綜合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 潇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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