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法律的調整範圍就是法律所規範的社會關系類型。民法的調整範圍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具體說來,就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
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三類。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社會關系多種多樣,并非所有社會關系都由民法調整。民法僅調整他們之間的民事關系,即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例如,行政機關在從事行政管理活動時,會與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屬于民法調整。機關從事民事活動,如因購買商品而與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民法要求其必須以機關法人的身份進行,此時機關法人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種買賣合同關系就由民法調整。
民法所調整的民事關系根據權利義務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為兩大類,即民事主體之間的财産關系和人身關系。人身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無直接物質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關系。人身關系有的與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相關,有的與民事主體的特定身份相關。如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和贍養關系。财産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物質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财産關系包括靜态的财産支配關系如所有權關系和動态的财産流轉關系如債權債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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