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權的行為有什麼形式
1、使用侵權
是指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為。
2、銷售侵權
是指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3、反向假冒侵權
反向假冒侵權是指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4、其他侵權
其他侵權是指除了使用侵權、銷售侵權、反向假冒侵權之外的給他人注冊商标權造成損害的行為。
5、法律依據:《商标法》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衆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标保護。
就像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标是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标是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标,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标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商标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标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衆對該商标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标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标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标作為馳名商标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标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标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标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标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标争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标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标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标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産、經營者不得将“馳名商标”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二、商标侵權被起訴該怎麼處理
1、商标侵權訴訟的原告應該是注冊商标的所有者或者利害關系人。
2、如果原告不是注冊商标的所有者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話,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不合格的抗辯。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商标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侵權當天開始計算。商标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三年以上的,訴訟時繼續侵權的,人民法院應該在注冊商标專用權的有效期内,對被告作出停止侵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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