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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的土地問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2 13:27:53

民法典規定的土地問題?為節省出行時間,業主想在隔壁小區出入,如何實現?民法典明确規定,兩小區業主可以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實現地役權開辟出入口,共用隔壁小區,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民法典規定的土地問題?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民法典規定的土地問題(民法典明确規定可通過地役權實現)1

民法典規定的土地問題

為節省出行時間,業主想在隔壁小區出入,如何實現?民法典明确規定,兩小區業主可以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實現地役權開辟出入口,共用隔壁小區。

近日,市民張先生反映,其所居住的甲小區,車輛進出口恰好在一條交通主幹道上,每到上下班高峰期,該路段十分擁堵,駕車進出至少需要20分鐘。然而,隔壁乙小區的車輛進出口恰好避開了擁堵路段,交通順暢。張先生表示,倘若鑿通兩個小區之間的圍牆,通過乙小區進出口上下班,可節省大量的時間,不知如何才能合法合理地實現?

民法典第372條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産,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産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産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産為需役地。

民法典第373條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權期限;(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決争議的方法。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是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馮馴律師表示,本案中,甲小區如果要共用乙小區的内部道路,在乙小區進出,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甲小區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大會與乙小區訂立書面地役權合同,再向城市規劃等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待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便可以解決出行難的問題。

馮馴律師表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地役權合同後,地役權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法律小貼士>>>

有償利用供役地卻不及時支付費用

地役權消滅

民法典第384條規定,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内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這是地役權消滅的法定事由。” 馮馴律師表示,地役關系和相鄰關系相比,相鄰關系是因為不動産權利人正常生産和生活必須利用相鄰不動産,所以法律不得不對相鄰權利人的所有權作出強制性規定,而地役關系則是因利用他人不動産,提高自己不動産的效益,不是必須利用,所以可通過合同約定來協調利益,不需要法律強制。

(長江日報記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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