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雙十一又來了,又到了一年一度瘋狂買買買的日子。每到這個時間點,各大平台都打着年度價格最優惠的名号,吸引很多人都瘋狂采購。大家在主播們一聲聲“老鐵”“姐妹們”“親”當中迷失了自我,不受控制似的加購了一樣又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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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些人在沖動過後,回過神來,會發現自己又不太想要該産品,想要退貨。
這時候,有些店家為了避免用戶惡意湊單退貨,會公開标明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一旦消費者要求退貨,就以“已提前告知”為由,不予退貨。那麼,這樣的“提前告知”是否合法?這時還可以強行退貨嗎?違反法律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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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維修等義務。
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終止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終止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維修等義務。
但是,按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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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制的;
(二)新鮮易腐;
(三)在線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音像産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商品;
(四)報紙、期刊交付。
而且,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完好無損。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内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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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鋪通知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少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增加消費者責任,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和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包含前款所列内容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鋪通知無效。
為避免消費者踩網購大坑造成維權困難,詢律君也在此提醒消費者:
網購前要保持理性和判斷力,注意保存相關産品的訂單記錄、詳細介紹、質量承諾、價格折扣、聊天記錄、物流記錄等信息。
如遇合法權益受損,可向12315投訴舉報,協商調解無效後,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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