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檢查餐飲企業時,發現該餐廳廚房操作區放着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材料,執法人員及時制止了該行為,并将過期食品予以扣押。在接下來的定性、法律适用和處罰建議等方面,執法人員産生了分歧:
一部分執法人員認為,上述行為屬于經營過期食品行為,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實施處罰。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食品安全執法行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問題的複函》(食藥監辦食函〔2012〕469号):超過保質期和标識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進入餐飲服務單位食品處理區,應視為違法經營行為,相關處罰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另一部分執法人員認為,不屬于經營過期食品行為,而是屬于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未進行顯著标示或者單獨存放的行為,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定性,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處理。
請問,基層執法人員遇到此類案件該如何定性?
總局執法監督司:
1、《食品安全執法行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問題的複函》在修訂《食品安全法》前發布,相關情況已變更,建議不再适用。
2、在餐飲單位食品處理區發現過期食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超過保質期後,雖在食品處理區但未使用及無使用可能的, 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定性為未定期檢查庫存食品,未及時清理超過質期食品,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以上供參考。
問:執法人員查辦抽檢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被抽檢的芹菜的噻蟲胺不符合GB2763-02021《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不判定為不合格,針對此種情形,應适用《食品安全法》還是《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辦法》?
總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
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複如下:《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禁止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用農産品;第五十條規定,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