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QQ、微信、釘釘等互聯網即時通信工具傳遞涉密文件資料,發送涉密工作信息,無論是點對點的一人對一人,還是在群中一人對一人、一人對多人,看似高效快捷,實則嚴重違反保密法中“涉密不上網”的基本要求,無法确保有關信息的安全。保密法規定,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中傳遞國家秘密。在實際工作中,确因工作需要使用QQ、微信、釘釘等辦公的,應在控制範圍内組建工作群,交流内容嚴格限定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傳播國家秘密,群組名稱也不得出現與工作相關的敏感字詞。
2017年10月、某縣司法局從機要局領取4份涉密電報後,交給跟班學習的劉某。因當時為十一長假期間,單位放假,劉某便将4份文件報頭拍照後發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請示局長何某如何處理,何某在微信群中表示電報内容不是很清楚,讓劉某把文件内容發到群裡告知大家。随後劉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後上傳至群中,導緻洩密。案件發生後,有關部門給予何某撤銷黨内職務、行政撤職處分,按科員安排工作;給予其他責任人何某黨内嚴重警告處分,楊某行政警告處分,對劉某作出延期轉正處理。
來源:保密提醒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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