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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愛娟故意傷害罪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3 22:48:22

鄭愛娟故意傷害罪案? 一、案件事實楊某、鄭某1夫婦欲在被告人鄭愛娟家房前的自己菜地上建房,因未獲有關部門審批,認為系被告人阻止所緻2016年9月5日上午8時許,楊某夫婦将其母親鄭琴妹(患嚴重疾病)從前楊村鄭某2(系鄭琴妹之妹)家拉至上楊村,與鄭某2、楊追星(系楊某女兒)一起欲将鄭某3背進被告人鄭愛娟家中,以此要挾鄭愛娟同意其建房,被告人鄭愛娟見狀即關門予以制止但未成,楊某等人将鄭某3丢在被告人鄭愛娟竈間後即離開現場爾後被告人鄭愛娟報警并将鄭某3搬至屋外當楊某、鄭某1得知其母親被移至屋外後,即與鄭某2又趕至被告人家門口,欲再次将其母親搬進被告人家廚房被告人鄭愛娟持兩把菜刀守在門口阻止對方入内,雙方引發肢體沖突,随後,被告人持刀砍傷鄭某1、楊某被告人鄭愛娟頭部、四肢等體表亦受傷經鑒定,鄭某1系他人外力作用緻其前額及面部皮膚裂傷,左肘部皮膚撕脫傷伴尺骨鷹嘴突骨皮質部分缺損、左前臂皮膚裂傷、左手第二掌骨頭開放性骨折、左手示指掌指指關節關節囊及桡側側副韌帶斷裂傷、左手示指桡側神經血管束損傷、右手掌及右手小指皮膚裂傷、右前臂咬傷等,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楊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當天,鄭愛娟因毆打他人被天台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楊某因非法侵入住宅、損毀财物、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2017年5月4日,被告人鄭愛娟被拘傳到案,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鄭愛娟故意傷害罪案?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鄭愛娟故意傷害罪案(鄭愛娟故意傷害罪案)1

鄭愛娟故意傷害罪案

一、案件事實

楊某、鄭某1夫婦欲在被告人鄭愛娟家房前的自己菜地上建房,因未獲有關部門審批,認為系被告人阻止所緻。2016年9月5日上午8時許,楊某夫婦将其母親鄭琴妹(患嚴重疾病)從前楊村鄭某2(系鄭琴妹之妹)家拉至上楊村,與鄭某2、楊追星(系楊某女兒)一起欲将鄭某3背進被告人鄭愛娟家中,以此要挾鄭愛娟同意其建房,被告人鄭愛娟見狀即關門予以制止但未成,楊某等人将鄭某3丢在被告人鄭愛娟竈間後即離開現場。爾後被告人鄭愛娟報警并将鄭某3搬至屋外。當楊某、鄭某1得知其母親被移至屋外後,即與鄭某2又趕至被告人家門口,欲再次将其母親搬進被告人家廚房。被告人鄭愛娟持兩把菜刀守在門口阻止對方入内,雙方引發肢體沖突,随後,被告人持刀砍傷鄭某1、楊某。被告人鄭愛娟頭部、四肢等體表亦受傷。經鑒定,鄭某1系他人外力作用緻其前額及面部皮膚裂傷,左肘部皮膚撕脫傷伴尺骨鷹嘴突骨皮質部分缺損、左前臂皮膚裂傷、左手第二掌骨頭開放性骨折、左手示指掌指指關節關節囊及桡側側副韌帶斷裂傷、左手示指桡側神經血管束損傷、右手掌及右手小指皮膚裂傷、右前臂咬傷等,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楊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當天,鄭愛娟因毆打他人被天台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楊某因非法侵入住宅、損毀财物、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2017年5月4日,被告人鄭愛娟被拘傳到案。

二、法律分析

涉及到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的刑事案件,往往能夠頻繁而強烈的牽動着公衆的神經,這是因為社會公衆心中一直有着對于公平正義的渴求與期待。正當防衛中,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更是鼓勵所有公民在面對正在施暴的施暴者時要積極反抗,勇敢地保護自身與他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客觀上正當防衛依然造成了他人的損害,也導緻了正當防衛的防衛人往往戴上了“加害者的面具”,而就是這“加害者面具”之下,卻隐藏着真正的受害人。

然而,要找出隐藏在“面具”之下的真正受害人在司法實踐中并非易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的定罪率較高。一方面原因是案發率高,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司法機關對客觀上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比例高。根據德日刑法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成立故意傷害罪,首先要求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其次必須不具備違法阻卻事由, 最後還要求具有故意等責任要素。而正當防衛就屬于第二階層違法阻卻事由的一部分,因此,存在着我國司法機關将正當防衛也認定為是故意傷害罪的情形,本案正是如此。

本案中,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愛娟與原告鄭某1因建房問題發生糾紛并引發打架,鄭愛娟拿刀砍鄭某1頭面部、手部等位置緻傷。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愛娟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從以上可以看出,檢察機關将鄭愛娟與鄭某1的行為認定為建房糾紛引起的打架互毆,由于在雙方打鬥過程中鄭某1所受的傷達到了輕傷等級,所以認定鄭愛娟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刑法理論上,互毆是指參與者在其主觀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觀上所實施的連續的互相侵害的行為。在正當防衛的讨論中,經常涉及互毆問題。可以說互毆與防衛是對立的,兩者之間存在着互相排斥的關系,即一個案件隻要存在互毆,則在一般情況下排斥正當防衛的成立。反之,一個案件如欲成立正當防衛,則必先排除互毆。

那麼本案中雙方行為屬于互毆嗎?互毆的核心是互相鬥毆,指雙方都有非法侵害對方的意圖而發生的互相侵害行為。由于互相鬥毆的雙方主觀上都有加害對方的故意,都是不法侵害,所以不存在侵害者與防衛者之分。同時,由于雙方都不具有正當防衛的目的,因而無論誰先誰後動手,都不能認定為防衛行為。但根據本案中的多種證據以及被害人陳述可以得到本案的案件事實是:由于原告鄭某1與楊某等四人先行将楊某癱瘓的母親鄭某3強行背入鄭愛娟的家中廚房後離去,鄭愛娟之後報警并将癱瘓老人鄭某3搬至屋外;而鄭某1與丈夫楊某和阿姨鄭某2欲再次将鄭某3搬入被告人家廚房,此時被告人鄭愛娟持兩把菜刀守在門口阻止對方入内,雙方引發肢體沖突,随後,被告人持刀砍傷鄭某1、楊某。由此可見,在雙方發生肢體沖突之前,雙方并不具有用毆打對方來進行報複的加害故意。鄭某1與楊某等人主觀上想将其癱瘓的母親再次擡入鄭愛娟家中對鄭愛娟構成脅迫,達到其在鄭愛娟房前菜地建房的目的;被告人鄭愛娟主觀上則是阻止鄭某1等人再次進入自己家中的目的。由于雙方并不具有鬥毆意圖,所以本案不能認定為因建房糾紛問題引起的互毆。

由于本案不能認定為雙方因建房問題引起的打架互毆,因此檢察院指控鄭愛娟犯故意傷害罪的理由并不能成立。既然不能以這個理由指控犯罪,再需要進一步分析鄭愛娟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1.起因條件:鄭某1與楊某等人将其母親強行搬入鄭愛娟家中,已經侵犯了鄭愛娟的住宅權,存在着現實的不法侵害。2.時間條件,鄭愛娟持刀砍傷鄭某1時,正處于鄭某1等三人第二次強行要入侵鄭愛娟住宅的情形下,屬于不法侵害正在發生。3.主觀條件,鄭愛娟在第一次不法侵害發生時采用關門抵抗,第二次,鄭愛娟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由于寡不敵衆持用菜刀阻止鄭某1等人,因此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和防衛意志。4.對象條件,鄭愛娟的防衛行為是針對侵害人鄭某1和楊某做出的,符合正當防衛的必要條件。5.限度條件,被告人鄭愛娟在雙方人數懸殊時拿起菜刀進行抵抗,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未造成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符合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因此,被告人鄭愛娟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主觀、對象、限度條件,是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對于本案的起因描述過于簡單,成立故意傷害犯罪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應當結合案件的整體事實對于鄭愛娟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進行分析。另外,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本案中楊某與原告鄭某1為達到其非法建造的目的,竟然将自己已經癱瘓并處于植物人狀态的母親作為一種脅迫手段強行搬到鄭愛娟家中,實在是有違人子之德,楊某與鄭某1也應當為其不法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法院最終對于鄭愛娟屬于正當防衛的判決再次體現了我國法律以人為本、法理融情的法治理念,以及對于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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