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燈亮了
走斑馬線的行人開始通過路口
但右轉彎的機動車卻并不避讓
而是加速穿過斑馬線
正在過斑馬線的行人隻能被迫“讓行”
這一等,有時候綠燈就結束了
隻能等待下一個綠燈
當行人遭遇右轉車,應該誰讓誰?
對于交叉路口車輛和行人的優先通行權問題,法律這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号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在沒有方向指示信号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當機動車準備在交叉路口右轉彎時,遇行人通過斑馬線時,機動車必須讓行。
圖為路口右轉讓行
當人行橫道信号燈變為綠燈時,1、2、3、4車道右轉的機動車都需讓行。
圖為路口左轉讓行
當左轉車道和人行橫道信号燈同時變為綠燈時,1、2車道左轉的機動車都需讓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從法律層面來說,機動車讓行人是“必須讓”、“強制讓”,而非“禮讓”,這是遵守法律的行為而不是道德高尚的表現。
當法治精神、規則意識在越來越多人心裡生根,“禮讓行人”終将成為一種文明習慣。
車讓人、人快走
禮讓傳遞美好
讓文明在斑馬線上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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