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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屋被遮擋該找誰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4 08:07:22

開發商沒有提前告知購房者房屋存在的不利因素,導緻購房者權益受到損害,是否需要賠償?

【案件詳情】

2016年,陳某與某房産公司簽訂購房協議,認購某小區一棟2樓的房屋。購房時,陳某通過宣傳冊看到2樓的前方有一棟低矮樓層的商業文化活動中心,但宣傳冊上并未标注該中心的層高。

2018年,陳某在辦理收樓時提出,房屋陽台被毗鄰的商業文化活動中心屋頂遮擋、排放口正對房屋室内、空調外機距離陽台過近且有噪聲等問題,陳某向開發商提出整改訴求。因與開發商協商不成,陳某訴至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某房産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自家房屋被遮擋該找誰(收樓後發現陽台被會所遮擋)1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購買的房屋陽台正面被毗鄰的商業文化活動中心屋頂挑檐遮擋,露台上設置了一些配套設備,影響了案涉房屋的觀景,露台與陽台直接相連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這些瑕疵确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房屋的整體使用功能和價值,給陳某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某房産公司未就所售房屋的相關情況向陳某履行全面、适當地提示說明義務。因此,某房産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某房産公司按房屋總價款的3%即81925.23元賠償陳某損失。某房産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某房産公司稱,其提供的宣傳冊及合同附件中的規劃總平面圖,皆已清晰展示陳某購買的房屋與商業中心毗鄰,不存在任何隐瞞的情況。

珠海中院審理認為,陳某與某房産公司簽訂合同時,商業文化中心尚未建成,陳某無法得知該中心建成後的實際情況。合同約定,開發商承諾已将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告知購房者,該商品房不存在大、中型遮擋物及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但是,某房産公司在銷售時僅向陳某告知房屋與商業文化活動中心相鄰,未告知該中心具體的樓高、與房屋的間距以及對房屋的遮擋程度等,未完全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自家房屋被遮擋該找誰(收樓後發現陽台被會所遮擋)2

【法官說法】

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開發商有能力有義務披露所售商品房所存在的不利因素或瑕疵信息,不應隐瞞商品房存在問題的真實情況。

開發商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而已售商品房的瑕疵影響整體使用功能和價值,造成購房人預期的心理舒适度降低的,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轉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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