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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的相關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31 15:11:47

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的相關規定?來源:文豐律師,推薦關注:城鄉建設規劃院,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的相關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的相關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問題)1

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的相關規定

來源:文豐律師,推薦關注:城鄉建設規劃院

随着我國工業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傳統的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規模生産已無法滿足社會生産關系的需要,也成為了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近年來,為适應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生産關系的協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由分散的家庭個戶經營到集中大規模的經營成為一種趨勢和必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也成為提升農村經濟水平,調整農村生産關系的重要一環。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物權法》第12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将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此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将其承包的農土地經營權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轉讓給他人或将承包經營權與他人進行互換的行為。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特征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二)土地流轉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三)不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和農業用地屬性;(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自願性。流轉各方在自願基礎上經協商就土地流轉達成一緻;(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性。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剩餘期限,超過該期限的無效;(六)受讓乙方權利有限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系基于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流進房方享有的權利不得超過原承包方享有的權利。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主要為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實踐中,除上述四種外,将承包經營權以入股方式加入農村合作社也是較為常見的流轉方式。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相關實踐,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轉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根據該規定轉包是指土地經營權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産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轉包期限至少在一年以上。

此種方式的轉包對象僅限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不包含本集體外成員即不得将承包經營權以轉包方式交由本集體成員外的人員經營。

(二)出租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明确規定了承包經營權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産經營。出租後的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與轉包一樣不改變原土地承包關系,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地位為改變。但,相比價而言經營權出租的對象既包括本集體經濟成員也包括集體之外的其他成員。因此租賃的受讓人較轉包的受讓人範圍更廣。

(三)互換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于地塊的等級和條件不同,交換可以不是相等面積。轉包和互換要受主體資格的限制,必須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互換強調本集體成員間對承包經營權的交換,範圍僅限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與其他方式不同互換體現為經營權與經營權的交換,而非以金錢換區經營權。

(四)轉讓

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消滅。

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與其他流轉方式不同,此種流轉需要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即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此為保障承包方在土地經營權喪失後其生活具有經濟保障,避免盲目轉讓導緻後期生活失去保障。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亦意味着與承包經營權權利義務的取得和喪失。轉讓後承包人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原承包關系終止,受讓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新承包關系建立。

(五)入股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産。

農用地的入股具有特定的含義,也限定在特定的入股方式。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将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産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産經營。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法律依據為《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流轉管理辦法》。根據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需要注意以下法律問題。

(一)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法律原則

1、自願有償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流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土地流轉是對土地經營權的一種處分行為,該處分直接關系到承包人的經濟收入和經濟實現方式,因此是否流轉應由土地承包人獨立自願做出決定,任何人包括各級政府和村民組織或村民小組均不得強迫承包人流轉土地。

2、不改變用地性質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土地流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

我國實行嚴格的農業用地保護政策,未依法經相關部門審批任何人不得改變農用地的使用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隻涉及土地經營權人的變化,不得以此改變土地的農業用地性質。土地流轉合同無論是否提及土地利用性質,在未經發包人同意且為經依法審批,受讓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地性質,否則承包人或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經營權,且相關管理部門可對該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罰。

(二)流轉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1、簽訂書面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土地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緻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承包人重大權益的轉讓行為,直接影響到承包人的切身利益,應格外審慎。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既可以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也可以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雙方争議的解決。

但根據《土地流轉管理辦法》承包人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此為更靈活的調整經營權的變更,實現土地經營權微調的便利和效率。

2、流轉需政府備案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土地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土地流轉不但是土地承包人對自身權益的一種處分,也是政府土地部門的一項土地管理任務,同時也關系到能否及時掌握農村圍觀經濟關系的調整和變化。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案,既能有效保障承包人和受讓人權益,也利于政府部門對農村土地經濟進行有限的監控和調整。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确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因此,土地流轉報政府備案系政府對土地流轉管理的需要,是否備案并不影響土地流轉合同的效力。

3、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剩餘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礎是承包經營權明晰,既包括土地面積、位置、承包人等情況的明确,也包括承包期限的确定。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和《土地流轉管理辦法》第三條,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承包人的承包期限屆滿意味着農村土地要進行承包權新一輪的分配,流轉期限長于剩餘承包期限則導緻原承包人與受讓人就目标土地存在權利争議,此種争議勢必擾亂承包權新一輪分配工作,影響擾亂農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一輪換的政策。因此,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權剩餘期限,否則超出部分無效。

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收取産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承包方已經一次性收取了流轉價款,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餘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流轉價款為分期支付,發包方請求第三人按照流轉合同的約定支付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4、同一集體成員的優先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土地流轉管理辦法》第九條,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款、流轉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應予支持。

同一集體經濟分配應首先保障本集體成員享有優先權。同樣的,本集體土地承包權當然亦應首先滿足本集體内部成員,但同時基于公益原則和公平原則亦不能無條件的偏向集體成員的保護。因此,在同等條件下同一集體組織成員對土地承包權具有優先受讓權,但此種優先受讓權僅在與集體外成員同等條件下成立,如條件劣後則不再享有優先權。

5、土地流轉争議特殊的解決方式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土地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争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規定因土地流轉發生的争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或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調解。如協商、調解不成隻能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意味着土地流轉争議或選擇協商調解,或向法院起訴。除此之外,隻能向專門設立的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約定由其他仲裁機構仲裁。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後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仲裁,或在流轉合同對仲裁做出約定的情況下向專門仲裁機構提出,或在雖未約定仲裁但被申請人接受仲裁的情況下向仲裁機構提出,除此之外,隻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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