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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弑母少年始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9 07:55:09

12歲弑母少年始末(12歲弑母男孩哪裡是他)1

近日,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教管嚴格,持刀将母親殺害引發關注。目前,男孩被釋放,其親屬表示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卻遭到了家長們的反對和擔心,“怕他又犯事”。

人民微評:弑母後短短數日,便把孩子送回學校,未免操之過急。從因被管教嚴就殺母,到“又沒殺别人,我殺的是我媽媽”,吳某是無知還是精神有恙?不作足夠反思,未經基本診治,如此“放逐”吳某是不負責任的。孩子受教育權需保障,但也得厘清犯錯與犯罪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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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事實上,法律賦予了有關部門将其“怎麼樣”的權力。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按照上述規定,當地政府可以對其收容教養。不過,考慮到條文中“必要的時候”含義不明确,有關部門也有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28條),公安機關将其釋放,并無問題。

被釋放了,12歲的他不能待在家裡。作為危害社會的人,他是否需要接受矯治?作為未成年人,他去哪裡繼續接受教育?一句話:眼下,哪裡是他最合适的歸宿?

從局外人角度,發生了這事兒,他不太适合回原來學校了,但其家人訴求卻是回去繼續上學,其中可能有離家近,方便家人管教的考慮。不過,殺害母親暴露出其自身的一些問題,如性格情緒化、行為暴力化,一些家長“怕他又犯事”的擔心并非多餘,對此,學校不能不考慮。從義務教育法規定的保障适齡兒童入學義務的角度,學校似乎不能将其拒之門外,但考慮到其特殊情況,學校謹慎是對的。

少年犯管教所的管教對象,是14歲至18歲的少年犯。他隻有12歲,其行為不做犯罪評價,自然也就不能去那裡。如果不能回普通學校上學,可去的地方,似乎隻剩下工讀學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條規定,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去那裡,想必會有人反對。理由不外乎:去工讀學校,頭上貼個标簽,可能從此破罐破摔;每天一起生活的,都是“問題少年”,容易交叉感染,等等。這些理由不能說全沒道理,也因為家長和社會有上述擔心,這些年全國工讀學校因為生源匮乏數量銳減,2010年12月的統計,全國僅剩67所。

要說的是,“問題少年”标簽,不是外界給他們貼上的,而是他們用不當行為自己給自己貼上的。通過矯治和教育,幫他們去掉這一标簽,首先需要正視這些問題,而不是回避。他有不同于同齡人的特殊之處,這一點無需也不該諱言。我們需要做的,是對有些特殊的他采取特殊教育手段,以實現更好的效果。至于交叉感染問題,可以通過更完善的制度做好預防。

麻煩在于,即便有關部門和家長認為工讀學校是他合适的歸宿,當地也未必有這種學校,而跨地域入讀則有不小障礙。這提醒我們思考:随着低齡未成年人危害社會行為的增多,如何在保障他們權益的前提下做好防衛社會工作?收容教養制度是否應該被“激活”?工讀學校設置能否滿足需求?還能否有其他更好的方式?

對12歲的他來說,在工讀學校接受一段矯治、教育,經過專業評估,如果認為沒有危險性,可以轉回普通學校,但就目前看,工讀學校似應是其“最好”的去處——對社會對他本人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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