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請教老師: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資産選擇一次性扣除,淨殘值可以在所得稅前一次扣除嗎?以後年度會計折舊、淨殘值的稅會差異如何調整?
專家回複
1、财稅〔2018〕54号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該文件未提及預計淨殘值不可以一次性扣除,那麼就是享受該項政策時可以按資産的購置價格一次性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賬務處理需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在資産的持有期間,合理預計淨殘值,選擇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在資産的清理報廢時,将賬面淨值轉入固定資産清理科目借方。
3、年度納稅調整。按稅收規定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年份做應納稅所得額調減;以後年度做應納稅所得額調增。
《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4号):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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