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停熱需要什麼手續?東北網9月7日訊 記者從市城管委供熱辦了解到,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停止供熱的用戶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辦理停熱需要什麼手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東北網9月7日訊 記者從市城管委供熱辦了解到,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停止供熱的用戶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
今年我市仍是10月10日開栓供暖,因此用戶必須在9月10日之前提出書面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停熱的用戶必須是分戶供暖用戶。另外,為了掌握住戶設施是否完好,便于出現問題及時維修,新建建築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内的用戶也不能申請停熱。有停熱要求的居民,需向轄區供熱公司提供産權證、戶口本、身份證的原件及複印件。供熱單位應于接到申請後10日内形成書面答複意見。對不同意停止供熱的,應當說明理由。
停止用熱的用戶要向供熱單位繳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按照相關規定,我市按總熱費的30%收取。如果辦理了停熱手續,有效期隻限于當年采暖期,并且在當年采暖期内不可恢複用熱。如需在下一個采暖期繼續停熱,用戶必須再次提出申請。
如果用戶超期不繳納熱費,供熱單位會向其發出催繳通知書,收到催繳通知書15天仍不繳納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用戶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後,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此外,如果用戶拒不繳納熱費,還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另根據相關規定,在沒有取得供熱單位同意之前,居民不能改動供熱設施,逾期不恢複的,将被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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