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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謠的法律責任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9 09:46:03

出書要防盜版,寫歌要防盜版,拍劇要防盜版,沒想到有一天,當藝人也要防盜版。

辟謠的法律責任(科普長得像)1

阿檢:相信不少年輕的朋友,對于紅極一時的男團“EXO”都不會陌生。

阿妍:那必須的,我以前就是EXO的小迷妹——行星飯。

阿檢:那你聽說過“ESO”嗎?

阿妍:并沒有,是我OUT了嗎?但是這個組合名為什麼和EXO如此相似?

阿檢:“ESO”這一組合名,其實就是模仿韓國著名男團“EXO”所取,其中成員的名字,也皆是對藝人名字的模仿,例如鹿哈的名字是改自藝人鹿晗,黃子誠則是山寨自黃子韬。

“ESO”組合

ESO男團是湖南長沙的山寨男團。最開始是兩位初創成員鹿哈與黃子誠的一場網絡直播連麥,随即讓二人一拍即合産生了合體組團的想法。

随後,王二博、權酷龍、張藝西、王俊卡、易烊幹玺等人加入團隊,并為團隊起名為ESO。

他們大多都并沒接受過正規的唱跳訓練,也都不屬于飯圈,完全是一群蹭明星熱點的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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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近一則綜藝錄制路透消息,将憑借模仿諸多明星“出圈”的ESO男團,推上輿論風口浪尖。

廣大網友開始質疑,ESO男團靠“山寨”明星和“蹭熱度”獲得上綜藝的機會,這樣已然是對其他憑借自身努力的藝人不公平。

阿妍:其實模仿明星、“山寨”明星現象由來已久。為何此次ESO男團會引起如此大的争議?

阿檢:“ESO”的一夜爆紅,也催生了諸多“非正式男團”空降于網絡世界,例如,以蔡澤坤、華晨灰、王源源等人組成的TS天團;範蒸蒸、潘玮坡、阿嶽組成的EMO男團等,靠“模仿”吃藝人紅利并走入綜藝、電視等大衆視野,會助長“山寨”的不正之風。

阿妍:那普通人是否可以随便模仿明星,到底會不會面臨侵權的風險呢?

阿檢:如果說,過去“模仿明星”僅限于模仿形象或聲音,如今随着“明星”和“流量”被認為是牟取利潤的捷徑,“模仿”也促成了一系列打着法律“擦邊球”的行為。

“模仿明星”雛形

“模仿明星”較早可追溯至上世紀末。當年,東南衛視推出的電視節目《開心100》曾有“開心明星臉”環節,邀請長相酷似明星的素人來節目表演,深受觀衆歡迎。該節目也成為當年的收視王牌。

ESO成員是否構成姓名權侵權?

根據公開信息,“王二博、王俊卡、易烊幹洗、黃子誠、張藝西、林俊絕”應該不是“王一博、王俊凱、易烊千玺、黃子韬、張藝興、林俊傑”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号、姓名的簡稱。

但多項證據表明,“鹿哈”為鹿晗的昵稱,可以參照姓名權進行保護。因此,ESO組合使用“鹿哈”的名字侵犯了鹿晗的姓名權。

法 條 鍊 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衆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号、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适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ESO成員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

在直播或者綜藝節目中,ESO組合成員隻是模仿明星的行為,并沒有貶損明星的形象,或者讓不明真相的人混淆并對藝人名譽造成負面影響。

因此,不構成名譽權侵權。

法 條 鍊 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ESO成員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

其實,所謂“模仿”和“山寨”都并非法律概念,所以很難界定其侵權的界限。

但是,ESO成員通過在姓名、行為等方面“山寨明星”,或用模棱兩可的字眼誤導消費者,進而博取流量并獲利,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夠成不正當競争。

法 條 鍊 接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阿檢:“山寨”男團本質上與抄襲一樣,一旦盛行,是對真正用心做内容的達人的不公平,對于這種“克隆羊”行為,我們至少不該推崇。

具有商業價值的“形象”不可能憑空産生,而是需要付出精力、心血和大量資金來培育和維護。

山寨終歸是山寨,如果他們想要長遠發展,應該做回自己,憑借自身的努力和真正的才藝赢得大家的關注和尊重。


編輯:研究所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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