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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增加條款序号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5-16 17:02:19

公司章程增加條款序号(公司初始章程的)1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上述規定是針對公司設立階段的初始章程來說的。《公司法》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訂立稱不為“制定”,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訂立稱為“制訂”。

從《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對董事會職權的規定看,對董事會不能自行決定效力的方案稱為制訂,比如“(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對董事會能夠自行決定效力的稱為制定,比如“(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制定”,強調在發起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章程文本成為最後可以用于申請公司登記的文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訂”,強調文本雖經發起人簽字或者蓋章,但尚需經設立過程中的其他程序、由其他主體予以确認或者通過,才能作為申請公司登記的最後文本。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采用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包括發起人制訂和創立大會通過兩個過程,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須經創立大會通過才能作為申請公司設立的章程文本。同時,這一規定也将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剝離出來,“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該“制訂”的意義等同于“制定”。

(作者:周學,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北京企業法治與發展研究會研究員,專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論研究、公司治理訴訟和非訴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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