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去年8月,甯海的陳先生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之後,其家人在對陳先生遺産分割時産生争議,矛盾集中在陳先生留下的7歲女兒能否獲得遺産上。陳先生的妻子認為孩子有權獲得,但遭到陳先生父母的強烈反對,他們的理由是,孩子年幼,對财産根本沒有管理和使用能力,在其未滿18周歲之前,不應享有繼承權。
陳先生的妻子問,未滿18周歲的孩子究竟能否繼承父母的财産?
【說法】
陳先生的父母以孩子尚小,未滿18周歲為由,認為孩子沒有繼承權,不能分割遺産的觀點是錯誤的。從法律角度來看,是把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作了完全等同。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國家法律所賦予的,這種民事行為能力既不是每個人一出生就有,也不是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而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則是指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由此可以看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不能将其等同起來,更不能将其混淆。
陳先生的孩子雖然僅有7歲,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但卻是民事權利的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享有繼承權的。《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我國《繼承法》第六條也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中關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規定,陳先生的孩子享有繼承權,但由于其不具有行使繼承權能力的情況下,作為孩子的母親可代為行使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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