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新華社杭州11月25日電(記者嶽德亮、張璇)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5日審議通過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明确延長産假、增設育兒假等,自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新華社杭州11月25日電(記者嶽德亮、張璇)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5日審議通過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明确延長産假、增設育兒假等,自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條例重點圍繞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審批、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計劃生育家庭權益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婦女的身心康複,條例明确延長産假、增設育兒假。其中規定,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産假的基礎上,生育一孩延長産假60天,總計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長産假90天,總計188天。同時規定在子女3周歲内,夫妻雙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兒假。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的規定不變。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明确不再對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并計算。
同時,為緩解獨生子女照護父母的壓力,條例規定獨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滿六十周歲的,獨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護父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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