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說難也難,說易也易,難就難在不懂,打官司對一個普通人來說是一個小概率事件,一輩子可能也打不上幾個官司,所以平時不可能花時間去研究這些,所以隔行如隔山,所謂難者不會、會者不難,如果你認真看看陳律師教你打官司的系列文章,可能就不會那麼難了。
系列一中已經說了,打官司的一個首要問題是,先搞明白要告誰,到哪去告的問題,法律規定起訴狀中要有“明确的被告”,但明确的被告不等于正确的被告,實踐中因為被告選擇不正确而導緻敗訴或無法執行的例子比比皆是;而到哪去告主要是訴訟管轄的問題,管轄的選擇也将影響到最終的判決結果和執行,其重要程度也不可小看。
一、打官司如何選定正确的被告
司法實踐中,有很多案件因為被告不适格而被法院駁回起訴,也有很多案件因為起訴的被告數量過多,使得辦案效率很低,還有的案件由于未起訴關鍵被告,緻使後續不能順利執行……因此,想要打赢官司必須要選擇正确的被告,今天陳律師首先教給大家怎樣選擇正确的被告。
(一)基于案件整體充分認識被告
一個官司基本要經曆立案、審判和執行三個階段,,在立案階段被告是被訴對象,在審判階段被告是責任承擔者,在執行階段被告則是義務履行者,所以在起訴和确定被告時要進行綜合考量,盡量保障立案、審判和執行整體過程的順利、高效,又能合理有效地控制各個方面的成本、風險和利益。具體而言,要基于不同的訴訟目的和請求選擇合适的被告,比如為了引發重視加快問題解決、為了分責而降低執行風險、為了降低訴訟成本等目的在考慮被告選擇時側重點是不同的。因此,原告要做到基于案件整體充分認識被告,如若自身缺乏能力則應求助于專業的律師團隊,以盡量規避選擇被告不當引發的後果。
(二)根據法律和事實合理選擇被告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據此可知,要正确地選擇被告有兩個依據,一個是法律規定,一個是約定(即法律事實),而陳律師根據實踐經驗發現,先根據法律事實來選擇被告,再根據法律規定來選擇被告,兩者相結合便能找到足夠多的被告,這樣原告能有更大的選擇範圍,勝訴的可能性也更大,同時責任承擔主體也會更多一些,能夠促使後續更加高效地執行。
(三)合理取舍留存合适的被告
被告并非越多越好,在選擇了一定範圍的被告後,需要從中選取能解決問題的被告,這樣才能加快訴訟進程,用最短的時間實現勝訴,得到應有的賠償和救濟并實現正義。在衆多的被告中,有一些對象即便列為被告、即便原告在庭審中勝訴了也難以真正保障權利的實現,這類對象有“執行不能”的破産者,“無力償還”的負債者,“不知所蹤”的逃遁者,等等。而有的案件中,被告不但明确而且有充分的實力來滿足原告的需求,這時又何必費力不讨好地去額外增加其他不能真正實現權利救濟的所謂被告呢?
二、打官司如何确定管轄(法院)
所謂管轄,是指哪個法院有權受理案件,起訴書送達的法院必須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中,管轄是先行确定的事項之一。隻有在管轄法院确定之後,訴訟才能順利推進。管轄主要分為級别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别管轄和地域管轄。
(一)級别管轄
級别管轄,是指按照一定标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簡單來說,級别管轄主要是法院之間誰有權受理案件的問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别管轄的規定。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級别管轄的主要内容包括:
a、一般的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b、中院隻審理三類案件,即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c、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隻有兩類,即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案件歸屬不同法院管轄,當事人需要為之付出的時間成本、溝通成本、訴訟成本甚至審判結果都會受到影響,所以在實踐中經常會發生原告規避級别管轄的情形。
案例分析
A公司和B公司簽訂不動産轉讓協議,約定的價款為1.3億元。後來A公司向某地中院起訴,請求确認其B公司的轉讓協議有效,判令被告将3處不動産50%的物權過戶到其名下,B公司償還3處不動産50%的租金、利息及承擔其它損失等共計1.2億元。B公司反訴請求解除該轉讓協議。
訴訟中,A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并多次修改起訴狀、增加賠償間接損失4.2億元等請求,将标的金額提高至5億多元。某地中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該省高院管轄。
該省高院審理發現,A公司認為某地中院辦案法官明顯偏袒對方,為了規避級别管轄,虛增訴訟标的額,有違民事訴訟誠信原則,且該轉讓協議約定的價款未達到本院級别管轄标準,所以一并駁回了起訴與反訴。
A公司後向最高院提起上訴,主張其增加訴訟請求數額後,本案标的額已超過中院的級别管轄标準,應當予以調整。最高院認為,本案審理中有證據證明當事人虛構訴訟标的額以達到規避級别管轄的目的,某地中院僅以原告請求數額超過其級别管轄範圍為由,将案件移送某省高院管轄,依據不足。某省高院裁定駁回起訴有誤。最高院裁定撤銷兩級法院的裁定,指令某地中院審理。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在級别管轄基礎上,從橫的方面來确定案件由哪個法院來受理。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轄
《民訴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規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原告住所地管轄的情形
根據《民訴法》第22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a、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b、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c、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d、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另外,還有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因公司設立、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等“特殊地域管轄“以及”專屬管轄“,其地域管轄的規定各有不同,受篇幅限制在此不詳細列舉,有疑問可于與陳律師交流探讨。
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夥人律師,曆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幹部,企業高管,閱曆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繁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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