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商品罪怎麼判

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商品罪怎麼判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6 00:21:17

本文将為大家介紹筆者多年辦案經驗總結所得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辯護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罪名介紹

2. 構成要件

3. 量刑标準

4. 辯護要點(結合案例)

一、罪名介紹

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

(1)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标的商品;

(2)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銷售。至于行為人是否知曉其銷售的商品是假冒何人的注冊商标不屬于本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範圍。

三、量刑标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号)第二條規定: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辯護要點

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件的主要辯點就是犯罪數額和犯罪停止形态。

(一)犯罪數額方面的辯點

1.在以假賣假案件中,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尚未銷售的,犯罪數額應根據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價值作為計算依據,而不能以被假冒的注冊商标的商品價值作為計算依據。

在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未銷售的情況下,其犯罪數額如何計算成為司法實踐中必須解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沒有标價的,按照被侵權産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這一認定原則對于以假充真、銷售僞而不劣的犯罪是可行的,因為從其犯罪的自然行為來看,消費者一般不會明知是假冒産品而購買,往往是當作被假冒的品牌産品購買的,支付的價格也往往與被假冒的品牌産品的價格相當,所以根據被侵權産品的價格計算是科學的。但對于以假賣假型銷售行為,情況并非如此。通過銷售者銷售的場所、方式等因素,消費者一般明知是假名牌,屬于知假買假,不會按照正品的價格支付。銷售價格與正品價格會有很大差距,隻有按照假冒的商品本身的價格計算,才符合實際情況。如果按照正品即被假冒的商品的價格計算,則嚴重背離了客觀實際。

在招某某、葉某某被控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鑒定機構按被假冒的Dior手袋、FENDI手袋的正品價格鑒定出商品價值為3000多萬元,公訴機關以此作為犯罪數額起訴。筆者作為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犯罪數額不能以正品的商品價值來計算,而應以公安機關所繳獲的手袋本身的商品價值來計算。法院最終判處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商品罪怎麼判(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辯護指南)1

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商品罪怎麼判(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辯護指南)2

2.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件中通常會存在”刷信譽“交易的情況,若能提供線索讓法官确信存在”刷信譽“交易,則可以将”刷信譽“交易金額排除出犯罪數額。

在吳某某、嚴1、嚴2被控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辯護人均提出存在”刷信譽“交易,應将”刷信譽“交易金額排除出犯罪數額,并提供了相應的線索。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将”刷信譽“交易金額予以排除。

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商品罪怎麼判(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辯護指南)3

(二)犯罪停止形态方面的辯點

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件中通常會存在商品尚未銷售即被查獲的情況,犯罪停止形态應認定為未遂。

由于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尚未銷售即被查獲,本罪的實質行為即“銷售”行為尚未完成,也就沒有完成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該罪的全部構成要件。銷售行為未完成是因為被執法人員及時查獲,屬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尚未銷售的犯罪停止形态,應當認定為未遂。另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角度分析,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未實際銷售出去,其危害後果必然小于該類商品已經銷售出去流入社會的情形。不論是對商标權利人的侵害,還是對市場秩序的侵犯,都會因為産品未售出而減小,認定該犯罪行為為犯罪未遂更符合罪責刑相當原則。本罪的主要客觀行為是“銷售”而非刑法分則中其他罪名規定的“販賣”或者“買賣”,所以不能把為了“賣出”而“買入”的行為作為其客觀方面的實質行為,不能以“買入”行為作為判斷構成要件是否齊備的臨界點。如果因為行為人已經購進了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就認為其行為齊備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從而認定為犯罪既遂,或者因為行為人曾經實施過銷售行為(雖然數額不能認定),就認定為犯罪既遂,既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論,也難以做到罪責刑相當。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對這類犯罪行為明确了以未遂形态處理的司法原則。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