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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工期順延的約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5-02 07:52:00

作者|謝紅、王崇文

機構|福建楓桦律師事務所、河南尊典律師事務所

内容提要:工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内容之一,圍繞工期進行的索賠及違約責任的追究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常見的法律實務問題,本文通過開工日期的确定、竣工日期的确定、影響工期的因素、工期延誤的處理等,進行分析。希望通過本文對于建設工程的工期管理等能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工期是指建設一個項目或一個單項工程從正式開工到全部建成投産時所需要的時間。工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内容之一,圍繞工期進行的索賠及違約責任的追究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常見的法律實務問題,筆者圍繞工期認定及處理進行闡述希望,以此抛磚引玉引出大家更多的觀點。

一、開工日期的确定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以下幾種與開工有關的日期:(1)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2)實際開工日期;(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記載的開工日期;(4)開工報告确定的開工日期;(5)開工通知确定的開工日期;(6)監理會議紀要或其他會議紀要确定的開工日期;(7)施工方實際進駐現場的時間。

2018年10月29日《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對此作出專門解釋,之後該條文一字不變被2020年12月25日《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列為第八條。

本條司法解釋規定的開工日期是實際開工時間,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開工日期以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日期為準,前提是具備開工條件;

2、開工通知發出後,如果工程尚不具備開工條件,則以開工條件具備後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3、在具備開工條件的情況下,但因承包人的原因導緻開工通知發出後又無法實際開工的,則仍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準;

4、開工通知發出前,如果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時間為開工日期;

5、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沒有發出開工通知,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何時實際開工,則需綜合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等載明的時間和案件其他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開工條件如何認定?筆者概括如下幾點:

1、開工應具備的文件:

(1)施工圖經過審核并加蓋審圖章;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進行會審、交底,圖紙會審紀錄已經有關單位會簽、蓋章、并發給有關單位;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已經辦理、領取;

(3)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經編制,并經批準;

(4)施工圖預算已經編制和審定。

2、開工應具備的場地、設施條件:

(1)臨時設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電,場地平整已基本完成(三通一平);

(2)塔吊、模闆、鋼筋加工機器等設備基本上已備齊;

(3)工程定位測量已具備條件;

(4)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藝設備等能滿足連續施工要求。臨時設施能滿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機械經過檢修能保證正常運轉;勞動力已調集能滿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設備已經備齊等。

為了避免開工日期出現争議,應注意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文件或材料:

1、發包人提供施工現場的材料,施工現場具備“三通一平”的材料;

2、施工現場有關基礎資料(水文、地質、地下管線、坐标點、高程等基礎資料)交接記錄;

3、提供施工圖紙的交接資料;

4、《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5、開工報告、開工通知等;

6、承包方實際進場施工的音像資料;監理會議紀要或其他會議紀要等。以上資料沒有收集或無法收集時,應當在實際開工時請發包方、監理方對施工方的實際施工時間進行簽認。

7、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批準文件;

8、施工機械及施工勞動力的準備情況;

9、施工主材的備料情況;

10、施工拆遷及工作面延誤情況等。

以上有些情況會在工作會議紀要、會議記錄、施工日志等材料中有所反映。

二、竣工日期的确定

竣工日期就是指工程完成施工并且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或者是竣工驗收通過情況下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存在以下幾種與竣工有關的日期:(1)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2)實際竣工日期;(3)完工日期;(4)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5)竣工驗收報告上記載的工程通過驗收的日期;(6)工程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日期。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往往會有幾個與竣工相關的日期,如何确定實際竣工日期?當事人之間常存在争議,2020年12月25日《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争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本條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1、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沒有争議的,以當事人共同認可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如果發包方不存在拖延驗收的情況下,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争議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如果經驗收建設工程不合格,承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标準或有關工程質量技術規範進行整改,達到合同約定标準或符合有關工程質量技術規範後,要進行重新驗收,重新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3、如果承包人已經提交了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出于自身利益而拖延驗收的,竣工驗收的合格時間就有可能拖後,為了制裁發包人惡意拖延驗收,這時應當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該條款僅僅是确定竣工日期,工程竣工并不意味着驗收合格,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三、影響工期的因素

影響工期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是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一)來自發包人方面的影響因素1、開工準備不足

(1)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供施工場地(地上、地下各種構築物、管線、樹木搬遷移植沒有及時完成);

(2)施工現場“三通一平”沒有完成;

(3)水、電供應量不能滿足施工要求,臨時停水、停電時有發生;

(4)提供的控制性坐标點、高程點資料錯誤或不準确;

(5)提供圖紙不及時、不配套。

2、變更建設标準

(1)擴大建設規模;

(2)提高裝修标準。

3、質量控制目标提高,發包人提高質量目标,造成發包人資源投入加大,影響施工工序,進而影響工期。

4、資金不能及時到位,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進度款,造成停工。

5、改變工期計劃,發包人為自身利益,要求提前竣工。

6、當存在甲供料時,發包人采購材料、設備不及時:采購計劃不周,決策遲緩,造成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号、質量、數量等滿足不了施工要求。

7、發包人沒有及時獲得施工許可證及相關批文,施工中的臨時用地,臨時占用道路、臨時停水、停電、爆破作業手續沒有辦妥等,在施工過程中受到執法部門的處罰。

8、組織、協調、管理不力,總承包人、分包人、供應商及專業之間配合出現矛盾,打亂正常的施工秩序;

9、驗線、驗槽、各種隐蔽驗收、消防、人防等驗收不及時;

(二)來自承包人方面的影響因素

1、計劃安排不周,組織協調不力

(1)施工計劃不周:流水施工節點不連續、施工時間分布不均,前松後緊,沒有考慮可能出現的影響工期的特殊情況。

(2)内部協調不力:參與施工的各個施工主體之間、專業之間、施工過程之間交接配合發生矛盾,相互脫節、扯皮,影響工期。

(3)施工進度計劃不合理、施工組織設計不合理。

2、施工力量調配不合理

(1)勞務力量不足,勞務人員數量不夠;

(2)勞務人員配合不默契,搭配不合理,勞務人員臨時拼湊,生手多,熟練工少,專業搭配不合理。

(3)配置的管理人員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管理水平低、經驗不足,導緻施工組織混亂。

(4)不能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及時調配勞動力和施工機具。

3、施工方案不合理:

(1)承包人為了自身利益,增加工程量、提高工程造價,采用保守費時的施工方案。

(2)工序安排不合理,相互交叉,相互幹擾,協調、扯皮事項增多。

4、應用的施工技術不夠成熟:承包人為自身利益,采用不可靠的施工技術,甚至是正處在試驗階段的技術,施工人員掌握技術不熟練,造成返工現象增多。

5、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意識差,為節約成本,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現安全事故,影響工期。

6、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計劃不周,市場調研不夠,材料、設備采購不及時,采購的材料、設備數量、質量不能滿足要求,采購時間滞後。材料、設備的包裝、運輸、儲存不當造成材料毀損、二次采購、二次搬運影響工期。

7、施工用水、電設施及施工機械設備保養維護不力,經常出現故障。

8、總承包人自有資金不足或資金安排不合理。

(三)來自勘察、設計方面的影響因素

1、勘察資料不準确:沒有探明地質情況、地下水、地下管線、地下障礙物、文物、舊房基礎等沒有探明。

2、設計内容不完善

(1)設計不恰當,或違背設計規範,存在設計缺陷,不能滿足強制性規範要求,施工過程中需要修改。

(2)設計内容細化不夠、設計内容不足、設計深度不夠,設計圖不能滿足施工要求,需要在施工過程中洽商變更完善,影響施工計劃。

(3)設計人員缺乏整體意識,專業之間設計相互矛盾,相互無法對接,在施工時需要修改。

3、設計與施工脫節:部分設計沒有考慮施工的可行性和難度,不能按照要求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

4、施工圖跟不上施工進度:設計人員不能按約定時間提供施工圖或提供施工圖不全,影響施工。

5、圖紙“缺、漏、碰、錯”現象嚴重,導緻設計變更大量增加。

6、不能按照設計合同約定及時提供施工所需圖紙。

(四)來自自然環境方面的因素

1、工程地質條件複雜:工程所處地理環境複雜,尤其是山區,塌方、滑坡、山洪等不确定因素。

2、不利于工程建設的水文氣象條件:長時間的雨雪天氣,提前到來的冰凍雨季,都會給施工帶來麻煩。

3、地震、台風、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

(五)來自社會環境的影響因素

1、工程相鄰單位幹擾施工:發包人在開工前沒有處理好相鄰關系,鄰裡界限不清,因遮擋,圍擋影響道路通行,因施工擾民,擾民補助糾紛等,鄰裡人員以各種理由阻礙施工。

2、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的限制:安全部門、環保部門、軍隊保密要求、揚塵治理、節假日、重要活動、大的疫情、高考等。

3、其他社會因素:法律制度變化、經濟制裁、戰争、騷亂、罷工、企業倒閉等都會造成社會動蕩,人心浮動,勞務人員難尋,影響施工。

(六)來自監理方面的因素

1、監理協調不力,造成隐蔽工程和中間驗收不能及時進行,工程師的檢查檢驗影響工期。

2、監理質量不高:對質量要求不穩定,時高時低,工程瑕疵不能及時發現,造成返工。

四、工期延誤的處理

工期延誤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任何一項或多項工作的實際完成時間超出計劃規定的日期,從而導緻整個合同工期的延長。《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一)工期延誤的法律責任

工期延誤意味着時間和費用的損失,賠償這種損失的方式就是工期的順延和費用的補償,賠償的幅度以實際造成的時間損失和費用損失得到補償為原則。

在實務中,造成工期延誤的主體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政府主管部門、社會、自然因素等。

由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施工單位不可以向建設單位索賠,施工單位自行采取趕工措施,并承擔趕工的費用,否則造成總工期延誤,建設單位有可能向施工單位提出索賠。

(二)工期延誤的處理原則

1、一般工期延誤的處理原則

從施工單位的角度看:在可索賠的工期延誤中,一般分為兩大類别:第一類工期延誤就單純是建設單位一方的過錯造成的,這類延誤如果發生在關鍵線路上,施工單位既可以提出順延工期又可以提出賠償費用;如果工期延誤發生在非關鍵線路上,且又不超過可以利用的機動時間,那麼就不會引起總工期的延誤,這時就不能提出順延工期的要求,僅能在有實際經濟損失或額外費用支出的前提下提出費用索賠。

第二類工期延誤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均無過錯的不可抗力、惡劣氣候條件等引起的延誤,對于這一類延誤,如果造成總工期的延誤,隻可以要求順延工期,不可提出費用索賠,損失的費用各自承擔。

2、共同延誤處理的原則

共同延誤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個延誤事件從發生到終止的時間完全相同,這種延誤事件的組合不同,處理的原則也不同:

(1)可索賠延誤和不可索賠延誤并存:這種情況下,可索賠延誤就變成不可索賠延誤,施工單位無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例如:在施工過程中,甲供料延遲7天,同時施工單位因機械故障維修7天,每個單項事件均可造成7天的延誤和費用的損失。

(2)兩項隻可索賠工期的延誤并存:在此情況下,承包人隻能獲得一項工期順延。例如:甲供料和施工圖紙同時延誤3天工期,承包人隻能獲得3天的工期順延,不能獲得6天的工期順延。

(3)隻可索賠工期的延誤和可索賠工期及費用的延誤并存:這種情況,承包人隻能獲得一項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例如因暴風雨施工停工三天隻可索賠工期,同時在暴風雨期間承包人為搶修被風雨毀損的已完工程用時三天并支出費用,這時工期和費用均可索賠,但承包人隻能獲得三天的工期順延和費用補償。

(4)兩項隻可索賠費用的延誤并存: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得到兩項費用的補償。

(5)隻可索賠工期的延誤與一項以上隻可索賠費用的延誤并存:承包人可得到一項工期索賠和多項費用索賠。

總之,費用索賠可以疊加,工期索賠不可疊加。

3、交叉延誤的處理原則

交叉延誤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延誤事件從發生到終止隻有部分時間重合。由于各項工作在工程進度網絡途中所處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同,相同時間的延誤因發生的工作對象不同對工程進度産生的影響也就不同,所以交叉延誤相對比較複雜,不同的交叉組合,處理原則也不相同:

(1)如果初始延誤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在承包人造成該延誤的因素沒有消除之前産生的任何非承包人因素造成的延誤都不會對最初延誤的性質造成影響,直到承包人導緻延誤的初始因素和影響已經消除,在這種交叉延誤的時間段内發包人和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誤均不可索賠。如果承包人初始延誤的因素已經解除,發包人及不可控因素引起的延誤依然在起作用,那麼承包人對超出部分的延誤提出索賠。

(2)如果初始延誤是由發包人引起的,那麼其後由承包人引起的延誤将不會使發包人擺脫責任,此時承包人可以得到從發包人延誤開始到延誤結束期間的工期順延和費用補償。

(3)如果初始延誤是由不可控因素引起,随後又有發包人延誤工期的因素産生,在交叉延誤期内,承包人僅可索賠工期延誤,不可控因素結束後,承包人才能對由發包人超出該期間部分的工期和費用提出索賠。

(三)工期簽證與工期順延

工期簽證是指承發包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就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達成的工期順延和賠償損失的補充協議或意見。工期簽證是雙方協商一緻的結果,工期簽證是最有效的一種證據形式。是承包人提出工期及費用索賠的主要依據。工期能否依法順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工期簽證的有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确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确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内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關于該條文的理解,應注意以下幾點:

1、工期延誤後的工期順延的确認方式是以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為依據;

2、工期簽證僅是确認工期順延的一種方式;不是唯一方式;

3、工期簽證需要由發包人或監理人簽認,一般是發包人授權的代表或項目監理工程師;

4、申請簽證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個合理的簽證期限,一般是延誤事件發生後28天内;

5、延誤事件發生後,雖然事後承包人沒有取得工期順延簽證或其他順延工期的确認單,但要有證據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向發包人或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确認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

6、如果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但事後發包人又同意順延工期的除外。

7、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順延申請,事後要求順延工期的,應該就未在約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順延申請有合理的抗辯理由。

結語

由于建設工程的工程鑒定存在難點,與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計劃和關鍵線路相關,在實務中較難認定,因此在實務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即使申請工程造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需要相應的證據支持,因此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加強管理以及對相關證據的收集和固定,避免發生争議時,陷入無法舉證的困境。

參考文獻:

1、《關于影響施工工期因素的分析探讨》作者:李新祥、宋永安

2、《資源約束條件下進度延誤系統化分析方法研究》作者:侯國勝

3、《承包人視角下開工日期認定的法律風險及應對》作者:謝瓊

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5、《工程延誤費用索賠的計算》作者:李宏俊、沈傑

建設工程工期順延的約定(建設工程的工期認定及處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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