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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家庭财産協議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31 02:57:11

審理法院:壽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提交證據或者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應當承擔因舉證不能而導緻的不利後果。

【案件詳情】

原告訴請:1、請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家庭财産;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的訴求與事實不符,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查明】

原、被告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後雙方因家庭瑣事産生矛盾。原告曾于2019年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本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原告于2020年再次起訴離婚,後撤訴。被告于2021年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本院審理判決不準雙方離婚;2017年7月原告檢查出乳腺癌,并進行了手術治療。

另查明,本院(2019)魯0783民初4404号原、被告與阮建德、孫玉芹借款糾紛案件中,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原告從阮建德的借款中支取了110萬元,在該借款案件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标的共計1412042元。經本院立案執行,款項全部執行到位。本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将該款轉付給原告40萬元,餘款付給被告。原告共計從阮建德處取得150萬元。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在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較短時間内,原告獲得達150萬元的款項,原告本次庭審提交的證據、照片,都是反映的2020年前的一些治療費用,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現在病情及近期治療情況。也無法證實原告該150萬元的花費情況,且雙方的兒子患有精神疾病,需要撫養;原、被告雙方之間是合法的夫妻關系,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一、一方有隐藏、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本案中原告所列證據,不符合上述婚内分割家庭财産的兩項情形,本院難以采信。

【審理結果】

駁回原告王君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400元,由原告負擔。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财産:

(一)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分割家庭财産協議(請求依法分割家庭财産)1

郭越律師

法學專業學士,專職律師,擅長各類訴訟及非訴業務,具有解決重大疑難案件的能力,擅長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遺産繼承、勞動争議等案件,對于商事領域的公司治理、股權結構、企業并購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樹。代理及服務期間,郭越律師憑借精湛的專業技術及對法律事務的熱愛和執着加上真誠的态度,得到了廣大用戶的高度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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