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在一步一步探索實踐、改革發展而形成的。并不是一開始就有現在的統籌基金賬戶和個人賬戶結合的制度,以前個人是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因此也就是沒有個人賬戶。
直到1995年3月17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号)文件,統賬結合制度走上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舞台,而後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号)文件,确立企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共同組成。單位費率20%,個人費率8%。個人繳費設立個人賬戶。
那麼問題來了,1995年出台統賬結合文件并正式實施(1995年12月31日)之前,企業單位職工個人是沒有繳費的,個人賬戶金額為0,那麼按現行養老金計發公式,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期間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就為0。如果這樣計算的話,對這些職工是不公平的,不是職工不交,而是制度沒有設計好,并且職工工作期間是為國家和社會做出了貢獻的。因此,國家将1995年12月31日之前參保人員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确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就是相當于繳費了,并且還發放過渡性養老金。
所以,現在的養老金計發包括3項養老金:
1. 基礎養老金;
2. 個人賬戶養老金;
3. 過渡性養老金。
并且規定,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退職,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過渡性養老金标準為:參保人員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退休前曆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R (R一般為1.2%-1.4%)的乘積。
過渡性養老金有多少呢?下面舉個例子。
1.男職工視同繳費年限13年(也就是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齡),2021年退休;
2.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也主是在崗職工社平工資,2020年在部分地區為5000元左右);
3.退休前曆年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0.9(也就相當于繳費檔次,比如活就業人員按60%檔繳費,那麼當年繳費工資指數就為0.6);假如繳費年限共計35年,退休前曆年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0.9就是13年視同繳費和22年1995年12月31日之後實際繳費的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
4.假定退休所在市州過渡系數為1.2%;
根據以上條件,過渡性養老金為:
過渡性養老金=5000元*0.9*13年*1.2%=702元/月。
有的人不是很相信,這一項就有這麼多嗎,答案是必須有。這個計算也很簡單,你認真看一看,自己也會算。對于視同繳費和過渡性養老金,大家有什麼想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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