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勞動者想必都聽說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們一般簽的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的,三年、五年、十年,而無固定期限則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前簽訂的是沒有确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為什麼有的勞動者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是“鐵飯碗”呢?
因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單位效益不好要裁員時,必須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并且在勞動者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随意辭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違法辭退将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卻和一般的勞動者一樣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向單位提出辭職,可以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多的是約束用人單位一方。每一位勞動者都知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也都想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這還真的不是想簽就能簽的。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隻有在以下4種情況下,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本單位”是這一條件的重點,講的是“司齡”而非“工齡”,很多勞動者容易把這兩者弄混淆,工齡是指勞動者參加工作的年限,無關在哪裡工作,無所謂換了幾家公司;而司齡則是指在同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隻有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才能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一條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勞動者,這是指在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在這初次實行勞動合同或改制簽訂勞動合同時,若勞動者已經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已簽訂2次固定期限
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已經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在第三次續簽的時候員工就可以要求單位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與第一次十年連續司齡的區别在于,有的單位簽合同是一年、三年這樣簽,有可能簽了2次了還沒有連續工作滿10年,因此已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更容易滿足一些;在實際中,大多數的用人單位還是實行的首簽三年、續簽五年的方式。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内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要麼以每月雙倍工資支付補償,要麼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轉自: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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