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師法律法規分值分布?安全生産法1.行政許可類處罰,《安全生産法》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注安師法律法規分值分布?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安全生産法
1.行政許可類處罰,《安全生産法》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2.當場處理權,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緊急處置權,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隐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内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産經營和使用。
4.查封扣押權,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産、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5.《安全生産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财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産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财産的,可以随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6.《安全生産法》第一百一十條,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7.《安全生産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生産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8.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安全生産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産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情節特别嚴重、影響特别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産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9.《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五條,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導緻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2021年重新修訂了《安全生産法》對于法律責任的處罰就部分條款發生了變化,與舊版的《安全生産法》的條款不一緻,同時與《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處罰标準也不一緻。
10.安全生産專業機構的違法行為,對這些違法行為将實施降級、撤職、罰款、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産有關的資格、拘留等行政處罰;生産經營單位被關閉的,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内不得擔任任何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生産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産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緻使生産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
②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
③生産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④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⑤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産安全事故隐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⑥生産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
⑦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
11.安全生産專業機構的違法行為,《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挂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産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内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12.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對這些違法行為将給予行政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有7種情形:
①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産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②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③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産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④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⑤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産品的,在對安全生産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産安全事故隐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⑦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礦山安全法
1.礦山安全管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礦山安全法》的規定,有下列 7種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産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①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②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标準或者行業安全标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③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④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隐瞞事故隐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⑤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2.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安全生産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産,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後,方可恢複生産。
3.礦山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和驗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扯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産的,責令停止生産,并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4.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法律責任
已經投入生産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而強行開采的,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産整頓,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消防法
1.建設工程和公衆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消防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産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衆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内容不符的。
核查發現公衆聚集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内容不符,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相應許可。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後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2.消防設計與施工不符合标準的法律責任
《消防法》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标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标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築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标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3.單位與個人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隐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建築法
1.施工許可證延期,《建築法》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内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開工報告,《建築法》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内,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複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複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建築法》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3.建設單位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将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将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建築法》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标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建築施工企業單位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築法》第六十五條,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工程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6.設計單位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标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典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刑法
1.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危險作業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産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隐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責令停産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産、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産作業活動的。
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産設施或者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大型群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舉辦大型群衆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标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7.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贻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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