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罪責豁免,從字面上來說,犯罪的社會意義不大,或者沒有造成很大的危害,可以不必施加刑事處罰,那麼在我國刑法中有什麼定罪的意思?對事業單位或公務員有罪不罰,可免予開除公職?
一、有沒有可能免除對公職的定罪?
免除刑事責任之後,還要看是否違反了公務員法,是否要追究行政責任,如果追究,就會産生行政記過、處分、開除公職等。
二、判罪免責意味着什麼?被判有罪,但不受懲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輕罪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但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三、解雇公職人員?如果國家公務員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可以開除公職。解職是指國家機構或公共機構,機構中的正式職位,然而,辭退公職一般是對幹部的處理,不應由普通單位開除,而應将其除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有:警告、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四種情形。
按照我們國家的處分法,有記錄的人如果被定罪并且受到刑事處罰,那麼無論是事業單位還是公務員都會得到處罰,包括開除工作和撤職。對有罪不罰的情形,雇主可根據具體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扣薪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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