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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00實施指南至空車質量檢驗實施指南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1-11 06:26:24

38900實施指南至空車質量檢驗實施指南(38900實施指南至空車質量檢驗實施指南)1

6.8 儀器設備檢驗 6.8.1 整備質量/空車質量

6.8.1.1 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機動車的整備質量應與機動車産品公告、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相符,且誤差滿足∶重中型貨車、重中型專項作業車、重中型挂車不超過士3%或±500 kg,輕微型貨車、輕微型挂車、輕微型專項作業車不超過±3%或士100 kg,三輪汽車不超過士5%或±100 kg,摩托車不超過士10 kg。

6.8.1.2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2015 年 3 月 1日起注冊登記的貨車、重中型挂車的空車質量與機動車注冊登記時記載的整備質量技術參數相比,誤差應滿足∶重中型貨車、重中型挂車不超過士10% 或士500 kg,輕微型貨車不超過士10% 或士 200 kg,且輕型貨車的空車質量應小于 4 500 kg。

【條文理解】

本條提出了整備質量/空車質量的檢驗合格要求,與 GB 21861—2014 相比,主要調整如下∶(1)将該項目從特征參數檢查大類調整至儀器設備檢驗大類。(2)增加 了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的空車質量合格要求。需要說明的是∶

(1)根據規定,允許加裝部件(如,防風罩 、水箱、工具箱、備胎架、起重尾闆等)的質量不計入整備質量和總質量。

根據 2020 年 1 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廠、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做好《車用起重尾闆安裝與使用技術要求〉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交辦運函〔2020〕 38 号)要求,允許貨車安裝車用起重尾闆。車用起重尾闆是安裝在車輛上,用于快速裝卸貨物的專用舉升裝置。注冊普記安全檢驗時,對于安裝有車用起重尾闆的車輛,應根據《公告》參數其他欄和《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備注欄中注明尾闆質量,在測得的質量結果(測量時有車用起重尾闆)上減去尾闆的質量,獲得整備質量。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對于已經變更登記安裝有車用起重尾闆的車輛(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上簽注"加裝尾闆"并單獨簽注尾闆質量),在實際測得的質量結果(測量時有車用起重尾闆)上減去尾闆的質量,獲得空車質量。對于在用車輛安裝車用起重尾闆後申請變更備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在實際測得的質量結果(測量時有車用起重尾闆)上減去尾闆的質量(安裝企業出具尾闆安裝合格證明上标注尾闆質量),獲得空車質量。

車輛加裝有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其他允許加裝部件時,有可能影響測量整備質量/空 車質量誤差的判定,檢驗機構可組織有經驗的檢驗員估算(必要時拆下測量)後,在測得的質量結果中減去允許加裝部件的質量,并在儀器設備檢驗表、檢驗報告的備注欄注明減去的加裝部件名稱及重量。 對于可能存在較大争議的,檢驗機構應做好必要的視頻和圖片記錄,留存備查。

(2)鑒于 GB 21861—2014 未明确在用車檢驗時的整備質量合格要求,各地在執行時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教條地按照注冊登記安全檢驗的要求執行;有的幹脆不測,對于明顯超出整備質量有嚴重非法改裝嫌疑的車輛也"視而不 見"。因此,在本标準制修訂過程中,關于是否增加部分在用車檢驗時質量類參數的檢驗要求的問題,标準起草組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鑒于在用的重中型貨車等重點車輛非法改裝較為嚴重,整備質量/空車質量超标嚴重,為更好地發揮安全檢驗的車輛安全性能把關作用,應站增加在用車、特别是載貨車輛等違規情形普遍的車輛的質量類參數檢驗要求,可以通過在用車空車質量和注冊登記時車輛整備質量來判斷機動車是否有非法改裝等違規情形。第二種意見是從目前實際情況看,由于在 2014 年 12 月1日GA 801—2014《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實施之前各地對載貨車輛整備質量的把關尺度差别較大,相當一部分在用的載貨類車輛注冊登記時整備質量的實測值與相關憑證和技料資料記載的數值差異巨大,若對在用車嚴格檢驗标準,容易導緻大量在用車檢驗不合格情形,建議維操 GB 21861—2014的規定,僅明确規定注冊登記檢驗時的整備質量要求;或者,如果要對在用車質量類參數增加要求,應當劃定一個時間界線。

經充分商讨,本标準采納了第一種意見,結合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引車員乘坐在車上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在用載貨類機動車的"空車質量"檢驗要求;同時,本标準7.2.3.3 中進一步明确異常情形處置要求∶"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空車質量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機構及其檢驗員應結合允許加裝的部件(如∶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起重尾闆等)、維修情況、随車工具等開展重點核查;有非法改裝嫌疑的,按照本标準 7.2.3.1 的規定處理"。

此外,考慮到自 2015 年 3 月1日起執行的 GB 21861—2014 僅僅提出了注冊登記安全檢驗的誤差要求,為了保持标準的延續性,本标準僅對 2015 年 3 月1 日起注冊登記的貨車、重中型挂車提出空車質量誤差要求。2015 年 3 月1日之前登記的貨車、重中型挂車,若通過測量空車質量發現車輛存在嚴重非法改裝嫌疑的,應按照本标準 7.2.3.1 的規定處理。

鑒于空車質量檢驗項目正式實施(2021年 9 月1日)後,部分先前管理較為薄弱的地區,貨車、重中型挂車的空車質量檢驗可能出現不合格率較高的情形,各地檢驗機構和監管部門要提前做好宣傳引導,對于不符合标準要求的,要給予車主或送檢人充分地解釋說明;對于存在非法改裝的車輛,責令恢複原狀,涉及車輛生産企業、銷售企業、改裝企業協助非法改裝的,通報當地有關監管部門查處。

(3)此外,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嚴格查處輕型貨車在注冊登記安全檢驗環節整備質量嚴重超标的問題為進一步鞏固整治成效,本标準延續提出了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輕型貨車空車質量應小于4500 kg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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