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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 iptv授權碼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8 21:56:00

随着視頻傳播形式和版權内容細分越來越多樣化,數字信号與視頻之間的沖突日益突顯。2021年6月正式施行的新《著作權法》已将體育賽事節目直播、短視頻等視聽作品全面納入保護範圍。因此,關于電信運營商在IPTV侵權案中的侵權責任及認定規則的讨論也日趨熱烈。今天,雲南滇晉律師事務所知識産權法律服務部通過全國首例IPTV著作權糾紛案,和大家聊聊關于IPTV侵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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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基本案情

中國排球協會在《中國排球協會章程》明确:其作為排超賽事主辦方擁有通過電視或廣播對排超賽事進行直播和錄播的播放權。

2018年1月18日,排球之窗将聯賽全部全媒體權利、維權權利等在中國地區獨占性授權給咪咕公司,特别明确了全媒體的授權,其中包括IPTV平台。

2020年10月20日,排球之窗出具《權利确認函》,再次強調:2018年1月18日對咪咕公司的授權是獨家的,也包括IPTV。

2019年12月14日,IPTV平台的“CCTV5 體育賽事”頻道,直播了“2019至2020中國女子排球超級聯賽第二階段第九輪-遼甯華君VS天津渤海銀行”比賽(以下簡稱涉案賽事)。

咪咕公司遂将IPTV平台的經營方——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簡稱安徽聯通)起訴至法院,認為安徽聯通在其經營的IPTV平台上擅自向公衆提供涉案賽事的網絡直播服務,構成侵害其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安徽聯通卻不認可涉案賽事節目構成“作品”。且安徽聯通認為,即使構成“作品”,其制作方中視體育,也因受托制作時未明确約定著作權歸屬而成為著作權人,且涉案賽事在IPTV平台上的播出正是中視體育行使其擁有的央視新媒體播放權,同時,被告在整個過程中僅負責信号傳輸和技術保障等基礎電信服務,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案例評析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從賽事性質來看,涉案賽事在機位設置、同類場景的不同鏡頭表達方式、慢動作回放、特寫鏡頭表達人物情緒、現場精彩鏡頭捕捉等各方面,都符合類電作品獨創性的要求。

從作品權利人來看,排球協會作為賽事主辦方,在向下層層授權時,并未放棄自身所擁有的知識産權,系涉案賽事的著作權人,否定了中視體育因制作賽事而成為著作權人的觀點。

從咪咕公司和中視體育先後獲得排球之窗的授權情況來看,本案中,原告咪咕公司授權鍊條上遊的排球之窗,在授權原告獨占性享有包括IPTV平台播放權在内的全媒體權利之後,又授權被告的上級内容來源方中視體育衛視獨家版權和央視新媒體播放權。

由于央視新媒體播放權并非法定概念,合同中亦未對其進行細化和明确,故從排球之窗與中視體育之間《合作協議》的簽訂背景、約定内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行為進行解讀,最終認定央視新媒體播放權在《合作協議》中的含義,并不包括IPTV平台播放權。

從IPTV平台經營者的責任認定來看,被告安徽聯通并非單純負責IPTV信号傳輸,還負有開展市場營銷和推廣活動、向用戶收取IPTV業務費用并進行分成等權利和義務,即使被告與案外人對播出内容侵權責任的承擔有約定,也不能對抗原告。

最終,上海浦東法院判決被告安徽聯通作為經營者,應就其平台播出節目侵權的行為對外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什麼是IPTV

IPTV即交互式網絡電視,是一種利用寬帶有線電視網,集互聯網、多媒體、通訊等多種技術于一體,向家庭用戶提供包括數字電視在内的多種交互式服務的嶄新技術。用戶在家中可以享受IPTV服務。IPTV既不同于傳統的模拟式有線電視,也不同于經典的數字電視,因為傳統的模拟電視和經典的數字電視都具有頻分制、定時、單向廣播等特點。盡管經典的數字電視相對于模拟電視有許多技術革新,但隻是信号形式的改變,而沒有觸及媒體内容的傳播方式。

IPTV是電信運營商基于寬帶服務的業務形态之一,該業務開始于2004年,并借勢三網融合政策快速崛起。據工信部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3月底,我國IPTV總用戶數達3.6億戶,IPTV用戶規模的擴大推動業務收入持續增長。今年4月,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的《2021年全國廣播電視行業統計公報》中顯示,IPTV平台分成收入161.76億元,同比增長19.09%。

IPTV模式下各方主體的相關侵權及責任認定

國家在知識産權領域實施嚴格保護、全鍊條保護以及懲罰性賠償等舉措,成為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一種風向标,也為加強IPTV行業領域知識産權保護提供了更多參考。在有關IPTV著作權侵權案件當中,電信運營商理應與網絡運營平台承擔某種類似的法律責任。

IPTV模式是三網融合的産物,受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嚴格管控。根據《廣電總局關于三網融合十點地區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廣局【2010】344号)《廣電總局關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廣發【2012】43号)、《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當前階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廣發【2015】)等相關文件的要求,IPTV必須實現嚴格準入審批管理,所有IPTV業務的開展必須由以下三個主體,嚴格按照以下分工進行:集成播控總平台,由中央電視台負責建設和運營;各省集成播控分平台,由中央電視台會同各省電視台聯合建設和運營。功能是IPTV節目的同意集成和播出監控,負責EPG、用戶端、計費、版權等管理;電信傳輸企業,取得具有相應許可項目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傳輸服務企業,功能為IPTV集成播控平台用戶端之間提供信号傳輸和相應技術保障。

随着IPTV的逐漸發展,電信運營商的角色已經發生轉變,從基礎服務運營商向IPTV業務經營者轉換。可見在“三網融合”背景下,電信運營商不僅承擔信号傳輸的角色,對其承載的内容也有相當程度的控制權。IPTV的政策屬性并不能回避其責任的承擔,政策不能取代法律。

IPTV産業上遊、中遊和下遊的産業布局基本形成,電信運營商、内容提供方和播控方在運營過程中相互合作,利益共享的情況,就可以認定為各方具有共同提供侵權作品的主觀意思聯絡,除非有相反證據。針對IPTV産業鍊三方,根據權責相統一原則,各方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

在明确IPTV産業鍊各環節之間關系的基礎之上,辨析電信運營商的角色轉換,并将其置于互聯網平台責任日益細分的司法解釋環境中,從操作層面細化IPTV領域侵權規制,也是為後續相關侵權案件的責任認定提供參考。

法律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但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網絡服務,且無過錯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為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第二款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廣播權是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号、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第十二項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IPTV作為數字時代重要的信息傳輸平台,在産業鍊中的各環節更應該授權合作,進一步提升平台責任意識,不斷優化IPTV版權市場環境,助力版權強國建設。接下來,雲南滇晉律師事務所知識産權法律事務部将繼續為大家繼續帶來知識産權相關法律的解讀。希望大家在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的同時,提高法律意識,學會用知識産權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并且時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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