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被告經辦人有責任嗎? 妻子經商辦企業,丈夫代表企業與他人簽訂合同企業因欠款未還,結果企業與經辦人都被對方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擔合同責任,廬江法院判決被告企業承擔還款責任,駁回了原告對經辦人的訴訟要求,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合同糾紛被告經辦人有責任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妻子經商辦企業,丈夫代表企業與他人簽訂合同。企業因欠款未還,結果企業與經辦人都被對方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擔合同責任,廬江法院判決被告企業承擔還款責任,駁回了原告對經辦人的訴訟要求。
被告胡某的妻子經營一家電器産品公司,胡某代表該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加工合同,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均作出了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電器産品公司資金困難,胡某代表其妻公司與原告訂立了提前終止加工合同的協議,原告與經胡某結算,電器産品公司欠原告加工費由胡某向原告出具了還款計劃書。到期後,該電器産品公司未能歸還欠款,以緻原告向廬江縣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電器産品公司和被告胡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電器産品公司簽訂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被告電器産品公司無力支付加工費導緻雙方協議終止加工合同。經結算電器産品公司欠原告加工費款項已向原告出具了付款計劃書,其未能按期歸還欠款,屬違約,應承擔歸還欠款的責任。胡某隻是電器産品公司與原告加工業務的業務聯系人和具體經辦人,其不是涉案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向原告出具付款計劃書的行為系職務行為,胡某與本案無法律上的關聯關系,其不應承擔本案的合同責任,據此,作出了以上判決。
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合同主體的一方業務代表人或者經辦人,隻是代表一方與對方進行正常業務活動的經辦人或聯系人, 其本人不是合同當事人,不承擔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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