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09号——職工薪酬
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二)職工福利費;
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将應付的職工薪酬确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别下列情況處理:
第五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并按照本準則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解釋: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09号——職工薪酬第二條的規定,職工福利費屬于職工薪酬。
2、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09号——職工薪酬第四條的規定,企業應将應付的職工薪酬确認為負債。
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09号——職工薪酬第五條的規定,職工福利費不屬于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的範圍。
所以職工福利費應在實際使用時計入職工薪酬,不能以計提方式确認為負債。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結論:根據會計準則,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直接計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不能計提。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按照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的14%扣除,超額部分不得扣除。
以前(實際現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都是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福利費
如果按樓主提問的情況,6個人工資分别為2500,2000,1600,1200,800,600,
則将6個人工資的合計數乘以14%,得出應計提數再作賬務處理。
新準則下職工福利費的處理
新準則取消了原“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會計科目、增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即将職工福利費列入職工薪酬範圍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9号——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曆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原來工資總額的14%屬于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不屬于财政部規定的企業計提比例(會計處理應遵循财政部的有關規定)。因此,職工福利費屬于沒有規定計提比例的情況。
在新準則下,如果有明确的職工福利計劃,即有明确的金額和明确的支付對象範圍,(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計劃,并通過《員工手冊》等方式傳達到各相關員工)則可以計提應付福利費。關鍵還是在于福利費的餘額是否符合負債的定義。以前那種提而不用的福利費是不符合負債定義的,新準則下不應繼續,即應付福利費不存在餘額。
新準則下福利費通常據實列支,也就不存在餘額的問題,但企業也可以先提後用,通常,企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在會計年度終了經調整後應該沒有餘額,但這并不意味着職工福利費不允許存在餘額,在會計年度中間允許職工福利費存在餘額,如企業某月提取的福利費超過當月實際支出的福利費,則職工福利費就存在餘額。
福利費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福利費,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紅字沖回多提的福利費,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新會計準則關于職工福利費的規定通過上文的學習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了,其實總體上來說,企業都是按照誰收益誰承擔的原則,例如管理部門的福利費用計入管理費用,銷售部門的福利費用計入銷售費用。對此職工福利有什麼不懂的地方,歡迎大家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提問,這裡有專業的會計老師給大家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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