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上辱罵他人,會有什麼法律後果?又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近日,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
“兄弟”群裡争吵進而辱罵
他起訴要求道歉并賠償1萬元
張某和李某都是某學校院子裡的住戶,因為疫情等原因,張某組建了“**兄弟”微信群,群裡共八人,日常大家聊聊天、互通消息,緩解疫情封控的寂寞。
今年2月起,原、被告在微信群有争吵,雙方互有往來,言語雖有一些沖突但也算日常吵架置氣的範疇。此時,雙方如能各退一步,這件事情也就是鄰裡之間的小口角,上升不到法律層面。但雙方均未息事甯人,依然不依不饒,針尖對麥芒,在微信群裡你來我往,互相攻讦,聊天的“尺度”和激烈程度逐步上升。
2月17日,張某對李某進行了辱罵,言語惡毒。張某辱罵兩句之後,李某進行了“回擊”,連續十餘條微信内容,言語非常粗俗,内容不堪入目。
此時,張某沒有在微信群裡再行回複,否則矛盾可能會進一步升級。張某轉而向碑林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李某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整。
被告辯稱:對方先挑釁自己才“回擊”
李某向法官陳述,2月17日也是對方先挑釁自己,自己才“回擊”的。主審法官和他交談,“你看看你這個微信内容,連續十幾條;現在回過頭來看,這内容你好意思看不?”通過一個小時左右的聊天談心,李某承認自己在微信群内所發内容明顯超出雙方一直以來聊天的“尺度”,并且連續多條内容均侵犯張某名譽權,願意道歉并賠償。
通過對原、被告雙方進行分别談話,張某認識到在自己在微信群中言語确實存在不當,李某也認識到自己的言語對張某造成了名譽侵權,李某誠懇地向張某道歉并當庭書寫了道歉信,且自願賠償張某1000元,本案到此妥善處理完畢。
律師說法
互聯網平台辱罵他人 可能會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北京德恒(西鹹新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耀華律師說,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等互聯網平台辱罵他人,可能會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辱罵他人,一方面可能侵犯他人名譽權,另一方面還可能洩露他人隐私權,都是對他人人格權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通過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辱罵他人,也屬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公安機關可視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治安處罰。
侮辱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侮辱罪主要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聲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公然”侮辱他人,是指當衆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借助互聯網侮辱他人,符合該罪的典型特征。诽謗罪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李耀華提醒,在互聯網平台發表言論時,應避免侵犯他人名譽權、隐私權等人格權利;如存在矛盾或争議,建議加強溝通,不采取過激行為。
陝西豐瑞律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朱長江說,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他提醒,在微信群中辱罵他人屬于公然侮辱,相對于電話和短信等方式,影響範圍更大,若發表侵害他人名譽的不當言論,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微信群雖然是虛拟空間,卻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随意罵人、散播謠言等,均屬于侵權行為。對于受到辱罵的人,應當注意證據收集和保存,例如将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進行備份等。
相關案例
替朋友出氣在微信群裡罵人5分鐘
男子被拘10日罰款300元
近日,吉林白城大安市男子韓某,為替朋友出氣在微信群裡辱罵同村居民貢某,辱罵時間長達5分鐘,語言粗俗且氣焰嚣張。貢某認為韓某此舉給自己造成極大心理傷害,随即報警。
大安市公安局海坨派出所民警陳佳琪表示:“接警後,我們找到貢某,通過查看其微信聊天記錄發現,韓某辱罵的時間長達5分鐘左右,且語言粗俗。”而面對民警,韓某對其在微信群内辱罵他人的行為供認不諱。陳佳琪表示,在固定了相關證據後,他們依法将韓某傳喚到派出所。據韓某交代,其本人與貢某并無糾紛,平日裡關系還算不錯,當天隻是為同村村民打抱不平,便在微信群内對貢某無端辱罵,就是為了洩憤。
目前,韓某因故意辱罵他人,被大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300元。
業主在微信群辱罵物業服務人員
法院判公開道歉并賠償
近日,江蘇鎮江丹徒法院受理了一起業主因對物業公司不滿,而在微信群中發表不當言論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原告方晴系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被告劉飛則是該小區業主。某日,劉飛因續租車位一事與方晴在物業辦公室發生争執。事後兩天,劉飛又在業主微信群中發布方晴微信頭像照片,并進行言語侮辱。
在與劉飛溝通無果後,方晴一紙訴狀遞至法院。其稱,微信群中人員衆多,劉飛的行為對自己的名譽造成了負面影響,精神也為此受到刺激,導緻抑郁症複發,不得不去醫院治療,現要求劉飛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譽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的精神撫慰金及醫藥費。
在法官的批評教育下,劉飛意識到自己一時沖動的言行确實給方晴造成了傷害,随後在微信群中發布了對方晴的道歉信息,并賠償了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華商報記者 甯軍 實習生 範嘉芮綜合報道
來源: 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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