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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大貿車和水車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0-08 09: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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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喜歡機車的人,大貿、小貿、平行進口、水車這些詞應該都不陌生,但是要讓你把這些講得明明白白,估計還是有些難度,今天我們的車友賀德峰給我們帶來了他從律師的角度對這些問題的理解和看法~,内容有些長,但是真的很專業!

如何區分大貿車和水車(幹貨大貿小貿)1

如果你想買一輛進口摩托車,但是對摩托車的進口流程、渠道和方法都不熟悉,那麼可能會被大貿車、小貿車、平行車和水車等這些詞彙搞暈。它們之間有什麼區别?如何選擇?這往往是騎士在購買進口摩托車時遇到的第一個困惑。

在讨論這個問題之前,首先申明大貿車、小貿車、平行車和水車都是針對進口車的行業術語,如果你準備購買一輛國産摩托車,大可不必為此費腦傷神。

作為一名律師,我喜歡并習慣以法律的視角來認識和審查問題。但是除了平行車外,大貿車、小貿車和水車都沒有法律上的界定,屬于行業術語。要搞清楚他們的内涵和區别,我決定從進口摩托車的進口流程和監管規則說起。

一、摩托車進口商準入管理

根據《機電産品進口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2008〕第7号)及《限制進口機電産品目錄》(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公告第35号)的規定,摩托車及其他摩托車零件、附件(車架)屬于限制進口産品。經營摩托車進口業務的經銷商或經營者(“進口單位”)應當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進口單位持《進口許可證》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因此,經營進口摩托車業務的進口單位首先須取得《進口許可證》,獲得合法的準入資格。同時,經營機電産品進口業務的隻能是進口單位,且實踐中商務主管部門也隻向依法注冊的企業核發《進口許可證》,隻有取得《進口許可證》的企業才能依法經營進口摩托車業務,個人無法從事該項業務。

作為對上述《進口許可證》制度的補充,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自用進口汽車管理辦法》(外經貿資發〔2000〕376号)及相關細則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自動進口許可制度按照規定的配額标準進口摩托車。同時,為了調整進口汽車供給側改革,發展汽車平行進口業務,對上海自貿區等汽車平行進口試點企業實行自動許可制度。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配額内可以通過自動許可制度進口自用摩托車,上海等自貿區及部分經商務部複函批準城市的指定試點區域内的試點企業可以通過自動許可制度以平行進口方式經營摩托車進口業務。

二、進口摩托車的法律監管

(一)強制性産品認證(“CCC認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三百九十号)及《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規定(2009)》(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7号)等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的規定,摩托車屬于強制認證認可産品,必須經過認證,并标注認證标志後(“CCC認證”),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經認證合格後取得《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可以提前90天申請辦理續展。CCC認證的主管部門是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因此,如果按照進口許可制度進口摩托車,進口單位在進口前,應先取得進口的相應型号摩托車的CCC認證,否則車輛到岸後無法辦理報關入境;按照自動許可制度進口或平行進口方式進口的摩托車按照相應規定辦理認證或者免認手續。

(二)海關報關檢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2017年修正)》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進口摩托車須依法履行海關申報檢驗,取得相應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中國海關依法對進口摩托車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進口摩托車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進口摩托車的收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海關依法檢驗,征收關稅、代征增值稅後出具《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收貨人或代理依法繳納稅款取得完稅證明。海關出具汽車、摩托車專用《貨物進口證明書》,載明摩托車進境運輸工具名稱、啟運國/地區、運抵日、收貨人或代理、海關手續辦結日期;商品編碼、名稱及規格型号、車輛信息和數量,加蓋口岸海關專用章,證明進口摩托車已按章辦結進口手續。

(三)商品檢驗檢疫(“商檢”)

為了規範進出口行為,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我國建立了進出口商品目錄管理制度,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調整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并公布實施。進口摩托車也在該進出口商品目錄之列。根據《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2018年4月修訂)的規定,進口摩托車由收貨人所在地海關參照該辦法負責檢驗,包括一般項目檢驗、安全性能檢驗和品質檢驗。進口摩托車的收貨人或代理人在車輛運抵入境口岸後,應持合同、發票、提(運)單、裝箱單等單證及有關技術資料向口岸海關報檢。經檢驗合格的進口摩托車,由口岸海關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并一車一單簽發“進口機動車輛随車檢驗單”。對進口摩托車實施品質檢驗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須加附“品質檢驗報告”。進口摩托車的銷售單位憑海關簽發的“進口機動車輛随車檢驗單”等有關單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進口摩托車國内銷售備案手續後,才能對外銷售。實踐中,摩托車入境檢驗檢疫由口岸海關委托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對于摩托車經銷商或者銷售單位而言,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不僅是辦理境内銷售備案手續的必備手續,在進口摩托車檢驗不合格時,也是對外向國外摩托廠商或總代索賠的重要法律文件。對于購買進口摩托車的騎士而言,取得海關簽發的“進口機動車輛随車檢驗單”和購車發票才能到所在地海關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登檢、換發“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作為在車輛管理所辦理正式上牌的手續之一。

從以上摩托車進口的法律監管要求來看,進口摩托車從CCC認證、入關報檢、檢驗檢疫、工商銷售備案直到騎士辦理摩托車上牌,至少會形成以下重要的法律文件:

A.貨物進口證明書(“關單”)

B.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實施品質檢驗的須加附“品質檢驗報告”;同時,每輛車還應取得進口機動車輛随車檢驗單(“商檢單”)

C.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

同時,參照《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号)第16條的規定,進口摩托車供應商、經銷商還應當在交付摩托車時同時交付進口摩托車的關單和商檢單、進口摩托車産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CCC認證證書)、産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産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産品“三包”憑證等随車憑證和文件,并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一緻。

因此,騎士在購買進口摩托車時還應當向摩托車經銷商或者4S店索要車輛一緻性證明、摩托車電子信息表、發票等随車附帶文件,為後續車輛上牌做好準備。

二、進口摩托車稅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2017年修正)》的規定,準許進口的貨物、物品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進口物品的所有人是進口貨物或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内繳納稅款。

進口摩托車從入關到消費者完成上牌,共涉及四種稅費,分别是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和車船稅。具體如下:

稅種

稅率

稅費計算方法

依據

關 稅

0-150%(詳見備注)

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進出口關稅條例》、《進出口稅則(2019)》

消費稅

3%、10%(詳見附件)

(完稅價格 關稅)/(1-消費者稅率)×消費者稅率

《消費稅暫行條例(2008修訂)》

增值稅

13%

(完稅價格 關稅 消費稅)×增值稅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車船使用稅

36-180元

按氣缸容量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2011)》及各省級政府的規定

(一)進口關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19)》的規定,進口摩托車氣缸容量50CC-250CC的,最惠國稅率為45%;氣缸容量250cc-500cc的,最惠國稅率為45%;氣缸容量500cc-800cc的,最惠國稅率為40%;氣缸容量800cc以上的,最惠國稅率為30%;電動摩托車和其他摩托車最惠國稅率為45%;前述所有排量區間的摩托車的普通稅率均為150%。

同時,中國與東盟AS、新加坡SG、智利CL、新西蘭NZ、秘魯PE、哥CR、冰島IS、澳AU、香港HK、澳門MO、格GE适用協定關稅稅率,50cc-800cc以上所有氣缸容量區間的關稅均為0。50cc-250cc氣缸容量區間的,中國與瑞士CH适用25.6%的協定稅率;與韓國KR适用33.7%的協定稅率。250cc-500cc氣缸排量區間的,中國與巴PK适用32.8%的關稅稅率,與亞太AP适用32.9%的關稅稅率,與韓國KP适用33.7%的關稅稅率。500cc-800cc氣缸容量期間的,中國與韓國KR适用30%的協定稅率。在800cc以上氣缸容量區間的,中國與韓國适用22.5%的關稅稅率。

(二)消費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2008年修訂)》及《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93号)的規定,氣缸容量在250cc以下的,不征收消費稅;氣缸容量250cc的,征收3%的消費稅;氣缸容量在250cc以上的,征收10%的消費稅。

進口摩托車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1-消費稅比例稅率)×10%或3%。

(三)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第20條的規定,進口摩托車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且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屬于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規定,進口摩托車适用的增值稅自2019年4月1日起由16%調整為13%。

(四)車船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2011)》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屬于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根據該法規定,摩托車按照每輛36元至180元征收,具體适用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依照該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國務院的規定确定。實踐中,部分省市或地區不同已取消征收消費稅。

車船稅具體由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從進口摩托車涉及的稅費來看,主要是關稅和增值稅,是由摩托車經銷商或進口單位直接向進口海關繳納的,因此騎士購買摩托車時是包含關稅和增值稅的含稅價格。實際上,進口摩托車氣缸容量在50cc至250cc的,綜合稅率為63.85%,氣缸容量在250cc至500cc的,綜合稅率為82.056%,氣缸容量在500cc至800cc的,綜合稅率為75.778%,氣缸容量在800cc以上的,綜合稅率為63.222%。進口摩托車價格之所以價格昂貴,除了品牌商價格壟斷、中間商環節過多層層疊加利潤外,稅費成本高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從稅務籌劃的角度而言,中國與東盟AS、新加坡SG、智利CL、新西蘭NZ、秘魯PE、哥CR、冰島IS、澳AU、香港HK、澳門MO、格GE适用協定關稅稅率,在50cc-800cc以上所有氣缸容量區間的關稅均為0。如果進口摩托車經銷商通過在香港等适用0關稅國家或地區搭建境外出口平台,充分利用協定稅率優惠來降低進口摩托車關稅,無疑會提高經銷商競争優勢,同時必然給國内車友和騎士們帶來很大的實惠。

三、大貿、小貿、平行車&水車的區别

在梳理了進口摩托車的進口流程、法律監管(包括對進口單位的監管要求)和相關稅費後,我們再來分析大貿車、小貿車、平行車和水車的區别也許會容易理解的多。

(一)大貿車

2005年4月1日,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現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2005〕第10号),規定汽車(含摩托車,以下同)品牌銷售應當由汽車供應商或經其授權的汽車品牌經銷商使用統一的店鋪名稱、标識、商标。汽車總經銷商或品牌經銷商銷售品牌汽車還應當取得汽車生産企業的書面授權,汽車總經銷商應當獨自擁有對特定品牌汽車進行分銷的權利,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獲得汽車供應商品牌汽車銷售授權。同時,申請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在滿足準入條件後應當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汽車品牌經銷商在滿足準入條件後由汽車供應商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外商投資或中外合資設立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還應當履行外商投資審批手續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上述規定發布後,進口品牌摩托車在國内均采用品牌汽車銷售模式,由進口摩托車國外廠家或總經銷商在國内設立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搭建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4S店或直營店銷售模式)。同時,根據上述《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供應商對未經汽車品牌銷售授權或不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不再提供汽車(含摩托車)資源。至此,進口摩托車的進口、銷售、售後等全流程均由國外摩托車廠家或總經銷商在國内設立的子公司(授權經銷商)壟斷。

大貿車就是指由國外廠家或總經銷商在中國設立的子公司(授權經銷商)按照中國關于摩托車的安全技術标準(“中規”)專門出口中國市場的批量生産,并按照中國進口貨物的進口監管要求批量進口的摩托車。包括取得強制性認證(“3C認證”),履行海關申報檢驗取得貨物進口證明書(“關單”),通過檢疫檢驗取得進口機動車輛随車檢驗單(“關單”),履行銷售備案手續,繳納關稅、增值稅取得海關完稅證明等。事實上,除了這些法定手續外,大貿車還需滿足中國汽車銷售的要求如提供中文的說明書、保修手冊等,操作流程繁瑣,難度極大。因此,也隻有國外品牌車廠或總經銷商在中國設立的子公司在品牌車廠或總經銷商的授權和支持下才能滿足這些要求。

基于以上正規的進口手續和品牌商的售後服務品質,以及在中國區的售後服務網絡,大貿車在售後維修、檢測、升級乃至召回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優勢,售價也通過4S店或授權店實現了公開透明。中文車身标牌、儀表等,并配備中文使用說明書,讓騎士具有使用國産車一樣的使用體驗。當然,更為重要的是給予完全合法正規的進口手續,摩托車能夠依法購買保險和注冊上牌。

(二)小貿車

小貿車是與大貿車相對的概念。小貿車是通過個人或者特殊企業(外資企業)通過國家海關免稅或以折扣稅率進口車輛配額進口的摩托車。其特點是進口數量受到限制(小),摩托車屬非中規标準、入關前需通過改裝或整改達到中國國家安全标準,入境後在一定時間内無法自由流轉。

根據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現商務部),海關總署2000年7月21日發布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自用進口汽車管理辦法》(外經貿資發〔2000〕376号)及《關于公布<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的公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令第4号)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動将進口許可管理貨物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公布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機構名單,持證機構憑證進口可以按照規定的配額标準進口車輛。基于此規定,小貿車(以天津自貿區為主)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入境:一是部分經銷商通過與國外廠商達成合作關系,以申請取得的自用進口許可證方式申請進口車輛,在國外注冊登記之後再帶入國内市場,以此種方式進口的車輛可以免于CCC認證,但進口的車輛原則上是二手車輛。車輛入關後經過自用監管期後再辦理過戶手續;二是小貿車經銷商在國外通過改裝廠(充當生産廠)先将選定的非中規車按照中國摩托車安全技術規範進行改裝,并将改裝後的車型在國内進行強制性産品認證,俗稱小CCC認證,認證通過取得認證證書後再按照合法進口程序進口到國内銷售,這種小貿車俗稱“小CCC車”。

由于小貿車是通過非品牌經銷商渠道進口的車輛,不能享受品牌經銷商的售後服務體系和質量保證,其購車、售後、質量等完全由進口的個人或企業負責。但是,與大貿車相比,由于此種進口方式均減少了品牌銷售模式下的中間環節和國外廠商和總經銷商的壟斷銷售模式,因此在價格上有一定的優勢,且品類齊全,可選擇性多。

但是,小貿車往往是按照生産廠家所在國别或地區标準生産的,所以在外廓尺寸、轉向燈、車輛識别代号、産品标牌等可能不符合中國的車輛安全技術标準(“中規”)。為此,公安部曾于2013年3月11日發布《關于嚴格進口汽車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交管辦[2013]95号),要求對以“小批量”、“小3C”等名義進口的車輛嚴格注冊登記管理,對于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等國家安全技術标準的車輛,一律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因此,如果進口的小貿車不符合中國的國家标準,就無法辦理登記上牌。

(三)平行車

平行車是“平行進口汽車”的簡稱,是指除總經銷商以外,由其他進口商從産品原産地直接進口,其進口渠道與國内授權經銷渠道“平行”。由于免去了總經銷商、國内經銷商、分銷商等中間環節,所以平行車具有價格優勢。

針對國内“小貿車”的諸多亂象和品牌汽車銷售制度的弊端。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進口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4]49号),首次提出在調整汽車品牌銷售有關規定,加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率先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工作。2014年底,上海市向商務部提出了平行進口車試點申請并于2015年年初獲得商務部複函同意。

2015年12月28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自貿區平行進口汽車CCC認證改革試點措施的公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年第38号),為了配合自貿區認證認可制度改革創新,提出了“放寬制造商授權文件要求”、“調整認證模式”、“簡化非結構性整改的工廠檢查要求”,掃清了平行進口汽車CCC認證的障礙。

為了解決汽車(含摩托車)進口、銷售、上牌多頭監管的協調問題,2016年2月22日,商務部、工業與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八部門發布《關于促進汽車平行進口試點的若幹意見》(商建發[2016]50号),各部門分工負責,批準在天津市、上海市、福建市、深圳市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平行進口試點。

根據該意見的規定,平行進口汽車試點企業進口汽車(含摩托車)和建立分銷網絡無需獲得汽車供應商授權,可以按照經營活動需求,申領汽車産品自動進口許可證依法辦理入關報檢手續。2016年6月21日,上海外高橋汽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獲得中國質量認證中心頒發的全國首張平行進口汽車CCC認證證書,平行進口汽車單車認證制度正式落地,但實際上本次認證依然是通過國外改裝廠對進口車輛改裝符合中規标準後進行的認證,并非是對原廠原裝進口車輛的認證,其本質與“小CCC車”除了單車認證外并沒有什麼不同。

2017年4月5日,商務部發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号,同年7月1日生效),廢除了實行12年之久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廢除了汽車品牌銷售制度,進一步為平行進口汽車(含摩托車)試點掃清了障礙。

在前述政策支持下,天津、上海等自貿區先後出台了支持平行進口車發展的政策。如上海市商務委員會聯合上海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上海海關等8部門于2017年9月20日出台《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汽車平行進口若幹支持措施》的通知(滬商貿發[2017]280号),對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内的試點企業或由試點企業設立的具有汽車銷售資質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開展汽車平行進口業務做出了細化規定。試點企業可以向上海市商務委申請取得自動進口許可證,支持試點企業在設立标準符合性整改場所,并通過自動進口許可制度、創新通檢模式、探索單車認證模式、海關“預審價”、适用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制度便利平行車進口、降低進口成本。

至此,平行進口車雖然處于試點階段,隻有取得試點資格的汽車經銷商才能開展汽車平行進口業務,但已完全合法化、陽光化,除了在強制性産品認證制度上有所創新實行“單車認證”模式外,在入關報檢流程、關稅、注冊上牌等環節與大貿車已無太大差異。

雖然進口流程合法合規,且因省卻中間環節具有價格優勢,但是由于汽車平行進口試點企業資質不一,且一般不具有如同大貿車國内經銷商那樣完善的售後維修網絡,沒有品牌車廠或國外總經銷商的技術、售後服務等方面的支持,因此在産品召回、質量保障、售後服務、汽車“三包”等方面仍無法與大貿車相比。同時,由于平行進口渠道沖擊了品牌車場或國外總經銷商的壟斷利益,平行進口經銷商的進口車源具有不穩定性,可能面臨品牌廠商或國外總經銷商的圍追堵截,可能成為制約汽車(含摩托車)平行進口業務發展的主要障礙。

(四)水車

水車,是指未履行中國關于進口摩托車的海關、商檢、CCC認證等監管手續,從其他國家或地區走私入境的車輛。從進口監管規則來看,水車自然是不合法的,且走私者可能受到海關緝私部門查處,甚至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從購買水車的騎士角度而言,由于水車沒有合法的入關報檢手續和完稅證明,因此無法辦理登記上牌手續,無法合法上路行駛。水車走私者一般不具有汽車進口和銷售資質,更沒有售後、維修和質保等保障,車輛售後的所有風險和責任将由騎士自行承擔,風險也最大。

如何區分大貿車和水車(幹貨大貿小貿)2

四、反思與建議

進口摩托車之所以在大貿車之外出現了諸如小貿車、“小批量”、“小CCC”、平行車、水車等五花八門,令人眼花缭亂的怪象,筆者粗淺地認為至少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大貿車高額的綜合稅負長期居高不下,且品牌銷售模式下的價格壟斷和層層盤剝更推高了進口摩托車的售價;而國産摩托車發展滞後無法滿足摩托車愛好者的需求,因此出現了供求嚴重不匹配的矛盾,騎士們無奈轉求其他途徑購車;

二是長期存在的多頭監管導緻監管低效和冗餘,強制性産品認證、海關、商檢、稅務、公安、質檢等權責交叉混亂,雖然給小貿商、黃牛等以監管套利的生存空間,也使得平行進口等改革、試點工作協調和推進難度大,比如一項措施居然動辄需要八個部門聯合發文,彼此之間又無隸屬關系,協調難度可想而知;

三是長期以來交通管理部門對摩托車普遍存在的偏見,認為摩托車屬于落後的交通工具,長期采用限摩政策,低端摩托車市場呈現萎縮趨勢,高端摩托車又受到日本、歐美等進口摩托車的沖擊,國産摩托車廠商在大排量高端摩托車市場形成了一個市場占有率底、研發能力弱、投資動力不足的惡性循環怪圈,長期無法突破。進口摩托車長期處于供需失調的狀态。

如何區分大貿車和水車(幹貨大貿小貿)3

針對以上原因,筆者粗淺地認為要改變進口摩托車的亂象,需要正本溯源,國家層面首先需要正視歧視摩托車的認知,公平地對待摩托車和轎車,糾正限摩倡車的錯誤執法理念,将選擇的權利還給公民;其次,通過改革進口監管政策,放寬進口渠道,通過監管後移提高進口效率;再次,改革關稅、強制性認證等制度,積極推進平行進口試點;最後,希望國内摩托車生産廠家能以長遠的眼光審視中國市場,加大大排量高端摩托車的研發投入,為國内摩托車愛好者帶來福音,擺脫大排量高端摩托車依賴進口的囧境。

如何區分大貿車和水車(幹貨大貿小貿)4

聲明:本文僅供讀者作參考學習,不應視為對特定事務正式的法律意見或依據。如需轉載請注明作者信息和來源。作者:賀德峰 律師,摩托車愛好者。

JC君:

感謝車友賀德峰給大家帶來一篇這麼詳細的科普文章,以及對摩托車現狀的一些想法的分享,希望這篇幹貨滿滿的内容能讓大家有所收獲,你有什麼想說的嗎?歡迎評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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