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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執法領域遵紀守法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4 04:16:55

交通執法領域遵紀守法(普法時刻文明出行)1

天氣變暖,氣溫回升,越來越多的小夥伴們選擇在休息的時間去參加戶外活動,感受大自然的氣息,感受身心帶來放松與愉悅。但是,戶外活動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和我們需要注意的地方,下面給大家科普一下戶外活動需要大家知道的法律知識。

一.野外樹木勿砍伐。

事例:兵兵一家休息日來到某山中露營,因搭建帳篷不是很牢固兵兵的父親便想到砍伐一顆樹木做架條來支撐帳篷。于是,兵兵的父親從車裡拿出工具選中山上的一顆樹木砍了起來,樹木折斷在做架條的時候,被路過村民劉某看見了,當即報了警。經查,兵兵的父親砍伐的樹木是某村國有林區的樹木,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樹。兵兵父親砍樹的行為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二.野外燒烤要防火。

事例:兵兵周末約上幾個朋友來到野外進行燒烤,升爐點火很快美味的燒烤就開始了,期間兵兵和同行的朋友們都喝了酒,在回去的時候并沒有将爐子中的火熄滅。下午風大,小小的炭火越演越烈,将周圍的幹草點燃,不遠處種地的劉某看到生起的濃煙趕忙跑了過去滅火并報了警。兵兵和朋友的行為違反了森林防火條例,如果火勢較大造成嚴重危害結果将構成犯罪。

三.非法捕撈不可取

事例:兵兵和女友一日來到野外的一處山溝裡進行釣魚,但是3個小時過去一條魚也沒有釣到,女友開始不滿并産生了負面情緒說道:“水裡的魚來回遊都能看到,就你沒用一條也釣不上來。”兵兵為了安撫女友并證明自己的能力,回到車中拿出電瓶捕魚器下水進行捕魚。順利電到一條魚之後,女友興奮高呼引起了旁邊同樣陪家人釣魚的劉某。劉某是一名民警,在看到兵兵通過電魚的方式進行捕魚時立刻對其進行了制止,并報了警。兵兵的電魚的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條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森林防火條例》

第五十條: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内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注:過失引起火災也是犯罪,構成犯罪的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當火災造成嚴重損失或者重大人員傷害或者重大影響的,要分别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同一般火災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一樣。 3、根據《刑法》第115條第二款的規定,還要承擔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産品罪】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内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标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别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内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作者:曹茹(吉林省珲春林區基層法院)

編輯:王晨偉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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