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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抵押權無效的途徑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3-13 19:58:41

認定抵押權無效的途徑(如何認定抵押權保護的期間)1

【裁判要旨】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02條(民法典第419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規定的實質在于明确抵押權人應在主債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内行使抵押權。該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在主債權未經生效裁判确定之前,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當主債權經訴訟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後,為申請執行期間;在債務人破産的情況下,應為法律規定的申報債權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最高法民再154号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長春市吉盛通達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自由大路與伊通河交彙處第一國際中心A棟寫字樓第十一層1137室。

法定代表人:孟憲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禹,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慶軍,吉林佳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天地人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圖縣白山家園三号樓一單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劉雁婷,該公司執行董事。

訴訟代表人: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天地人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破産管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聖蘭,吉林延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夏,吉林延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長春市吉盛通達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盛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天地人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地人公司)别除權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吉林高院)(2020)吉民終264号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以(2020)最高法民申7043号民事裁定提審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和詢問當事人,鑒于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盛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之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2.案件受理費由天地人公司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吉盛公司就主債權提起訴訟并獲得生效判決後,在法定期間内申請強制執行;在人民法院受理針對天地人公司的破産申請後,吉盛公司又及時向破産管理人申報擔保物權;在天地人公司破産管理人對于吉盛公司擔保物權不予确認時,又提起本案訴訟。吉盛公司在法定期間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破産管理人申報破産債權等行為,屬于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效力的行為,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主債權仍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間内,其擔保物權自然應受法律保護。二審判決以主債權已經生效判決所确認,進而以主債權不再受訴訟時效制度保護為由,認定抵押權也不再受法律保護,适用法律錯誤。

天地人公司辯稱,抵押權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抵押權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内行使,吉盛公司針對主債權的訴訟經生效判決确認後,訴訟時效制度已完成其使命,不再繼續存在,行使抵押權的期限也随之屆滿。吉盛公司在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并申報破産債權的行為,不屬于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内行使抵押權的行為,二審判決認定其抵押權已經消滅适用法律正确,吉盛公司的再審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吉盛公司向吉林省延邊林區中級法院起訴,請求:依法确認吉盛公司破産債權29954640元在天地人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安圖房建字第××号、第××号、安他項(20xx)第20XX号他項權利證]财産範圍内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訴訟費用由天地人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吉盛公司與天地人公司等單位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吉盛公司出借給天地人公司24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3年10月29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8%,逾期本金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0%;逾期利息罰息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0%;挪用本金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600%。同日,吉盛公司與天地人公司簽訂抵押合同約定,天地人公司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及在建房屋抵押給吉盛公司。同日,吉盛公司與長白山保護開發區金池假日賓館有限公司、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唯美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長白山保護開發區金池假日賓館有限公司、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唯美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為天地人公司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合同下貸款本金及利息,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上述合同簽訂後,吉盛公司分七次向天地人公司銀行賬戶發放貸款本金2400萬元。

2014年2月27日,吉盛公司與天地人公司、長白山保護開發區金池假日賓館有限公司、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唯美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年長民四初字第12号民事判決(以下簡稱12号民事判決),判決:一、天地人公司于判決生效後立即返還吉盛公司借款本金23040000元;二、天地人公司向吉盛公司支付23040000元本金的利息;三、長白山保護開發區金池假日賓館有限公司、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唯美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對天地人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吉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後,2014年10月13日,吉盛公司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該案執行過程中,天地人公司申請破産清算,一審法院于2015年1月6日裁定受理天地人公司破産清算一案,指定吉林延大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産管理人。

2015年4月20日,吉盛公司向天地人公司破産管理人申報債權31735264元(本金23040000元、利息828672元、訴訟費408544元),并載明“有财産擔保的債權”。2017年6月7日,吉盛公司向天地人公司破産管理人送達請求确認優先受償權申請書。2019年11月7日,天地人公司破産管理人向吉盛公司送達無異議債權确認表,将其中29954640元确認為普通債權。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别除權糾紛,争議的焦點是吉盛公司對天地人公司破産管理人确認的29954640元普通債權在抵押财産範圍内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關于對吉盛公司與天地人公司等單位簽訂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2013年8月30日,吉盛公司與天地人公司等單位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吉盛公司向天地人公司發放貸款本金2400萬元,貸款期限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3年10月29日止,實際貸款期限起始日以實際放款日為準,貸款的月利率為1.8%。因天地人公司未按期還款,2014年2月27日,吉盛公司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12号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天地人公司提出借款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因已被12号民事判決予以确認,故對天地人公司破産管理人借款未用在在建工程以及借款合同無效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的抵押權訴訟時效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吉盛公司主債權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時間為2014年2月27日,自該日起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12号民事判決生效時間為2014年8月20日,申請執行時間2014年10月13日,故本案訴訟時效再次中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時間為申請執行時間。鑒于吉盛公司與天地人公司等單位借款合同的審理時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實施之前,故本案适用二年訴訟時效,主債權訴訟時效應至2016年10月12日,吉盛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天地人公司破産管理人申報債權的同時并主張有财産擔保,故吉盛公司主張抵押權尚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内。天地人公司主張本案已過訴訟時效,于法無據。

關于對天地人公司破産管理人确認的29954640元普通債權吉盛公司是否在抵押物範圍内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2013年8月30日,吉盛公司與天地人公司等單位簽訂借款合同後,同日又與天地人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天地人公司自願将其開發的都市公元小區二期在建的11号樓、12号樓及所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上述貸款抵押物抵押給吉盛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不動産和特殊動産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的規定,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吉盛公司取得了安圖縣房地産管理中心頒發的安圖房建字第××号、第××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和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池北區國土資源局頒發的安他項(20xx)第20xxx号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2015年1月6日,一審法院受理天地人公司破産清算案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财産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的規定,2015年4月20日,吉盛公司向天地人公司破産管理人申報債權31735264元,并載明“有财産擔保的債權”等内容材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産人的特定财産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财産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的規定,吉盛公司在破産程序開始之前,就天地人公司的特定财産已設定擔保物權,抵押程序合法且已生效。在天地人公司宣告破産後,吉盛公司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内又向天地人公司破産管理人主張優先受償權,吉盛公司應享有就該特定财産不依照破産清算程序個别優先受償的權利。故對天地人公司主張吉盛公司所持有的債權僅享有普通債權,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吉盛公司對天地人公司破産管理人确認的29954640元債權在抵押物(安圖房建字第××号、第××号、安他項(20xx)第20xxx号他項權利證)内享有優先受償權。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天地人公司負擔。

天地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吉林高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吉盛公司的訴訟請求;2.訴訟費用由吉盛公司負擔。

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吉林高院予以确認。

吉林高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是吉盛公司對天地人公司破産管理人确認的29954640元普通債權在抵押财産範圍内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依據物權法定原則,抵押權的設立、變更、消滅均須由法律規定,該條規定的抵押權的行使期限具有從屬性,是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存續期間,抵押權人超過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利的,抵押權人喪失的是抵押權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即勝訴權。抵押權人應積極行使抵押權,穩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抵押人之間的财産法律關系,防止抵押權人濫用抵押權而損害債務人或抵押人的合法權益。吉盛公司主張對案涉抵押财産行使抵押權,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财産。抵押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吉盛公司作為抵押權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存續期間,即抵押權的司法保護期内以以下兩種方式行使抵押權,一是與抵押人天地人公司達成協議以抵押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财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二是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财産。本案中,吉盛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案涉主債權主張權利,但未一并主張抵押權進而以案涉抵押财産優先受償。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後,吉盛公司才于2019年11月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對案涉抵押财産享有優先受償權。吉盛公司因已就其主債權提起訴訟并形成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生效判決,其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不再繼續存在,與之相關的行使抵押權的期限也随之屆滿,即吉盛公司的抵押權因未及時行使而消滅。吉盛公司行使抵押權是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存續期間屆滿之後,其雖主張主債權訴訟文書生效後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且在天地人公司及時進行了破産債權申報,但這兩種行為不符合抵押權的行使方式,并非行使抵押權。同時,抵押權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抵押權的行使應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不适用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吉盛公司的訴訟請求因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綜上,該院認為,天地人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确,但适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一審判決;二、駁回吉盛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均由吉盛公司負擔。

本院再審期間,吉盛公司補充提交了抵押物清單、破産債權申報材料、訴訟材料收據,拟證明吉盛公司已經向天地人公司破産管理人申報了有财産擔保的債權,且在該債權未被确認的情況下提起本案訴訟。天地人公司質證稱,對于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因為抵押的土地上還有其他房屋,且涉案借款合同系借新還舊,抵押權應屬無效。本院認為,因天地人公司對于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于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确認,因吉盛公司已經就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且天地人公司主張涉案借款合同為借新還,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即使存在借新還舊問題亦不必然影響抵押權的效力,故本院對吉盛公司提供證據的證明目的予以認可。

對于原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争議焦點為:吉盛公司行使抵押權是否超過了法定期間。

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本身不适用訴訟時效制度,但為了防止抵押權人怠于行使抵押權,充分發揮抵押财産的經濟效用,物權法規定抵押權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内行使抵押權,實質在于明确抵押權人應在主債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内行使抵押權。該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在主債權未經生效裁判确定之前,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當主債權經訴訟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後,此時主債權固然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但裁判生效後,主債權不一定就能實現,在債務人未主動履行的情況下,還存在執行問題。隻要當事人在申請執行期間内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參照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就應視為抵押權人在主債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内行使了權利,抵押權人的權利仍應受到保護。換言之,在主債權經生效裁判确認後,此時的主債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不再是訴訟時效期間,而是申請執行期間。同理,在債務人破産的情況下,此時的主債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就是法律規定的申報債權期間。本案中,吉盛公司與天地人公司之間的主債權債務合同糾紛盡管已經生效判決确認,但因天地人公司等債務人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吉盛公司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間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天地人公司的财産。在執行過程中,因人民法院受理有關天地人公司的破産申請,吉盛公司又在法律規定的申報債權期間向破産管理人申報了有财産擔保的債權;在天地人公司破産管理人僅将其債權确認為普通債權的情況下,吉盛公司又及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對抵押财産享有優先受償權。綜合前述分析,吉盛公司在申請執行期間、法律規定的申報債權期間行使了主債權,主債權仍在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内,相應地,其抵押權也應當受人民法院的保護。二審法院僅以吉盛公司就主債權形成生效判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不再繼續存在為由,認定吉盛公司的抵押權因未及時行使而消滅,适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吉盛公司的再審請求成立,依法應予支持;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誤,應予糾正。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吉民終264号民事判決;

二、維持吉林省延邊林區中級法院(2019)吉75民初18号民事判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天地人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其濛

審 判 員  麻錦亮

審 判 員  孫勇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楊澤宇

書 記 員  紀微微

來源: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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