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徐州警方在工作中發現多起電信網絡詐騙案的贓款都是由叢某名下的3張銀行卡轉出。民警随後傳喚了叢某。
在大量證據面前,叢某交代了事實——他将自己的3張銀行卡以每張1000元的價格賣給了朋友湯某直到警方傳喚他時,自己的好處費還沒收到。
根據叢某交代,偵查員很快确認了湯某的身份信息。湯某反偵查意識很強,為了防止因為傳喚叢某引起湯某警覺,給後期案件偵辦造成困難,偵查員當即決定對湯某實施抓捕
湯某被抓獲後,民警在湯某的出租屋内,發現了10餘張銀行卡、4部手機,都是他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據湯某供述,2020年11月,他通過網絡接下了一份“特殊”的任務——收購至少10張銀行卡,并通過電腦軟件和“上家”保持聯系,當“上家”需要轉賬時,湯某通過收購來的銀行卡轉入轉出就行,自己也可從中獲得一筆費用。
湯某明白這些錢都是電信網絡詐騙或者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但是在豐厚的報酬面前,湯某還是敗下陣來。經查,湯某在不到3個月的時間裡獲利1.8萬餘元,而通過這些銀行卡,被轉移出去的贓款卻高達424萬元。
目前,湯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叢某等4人出賣自己的銀行卡,為網絡犯罪提供幫助,也将受到社會征信懲戒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或支付賬戶給犯罪分子使用,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果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編輯/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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