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來源:中工網暑期已至,在大多數孩子享受愉快假期的時候,也有部分未成年人急切地想踏入社會尋找工作然而,非法使用童工是勞動用工的“高壓線”,任何單位、任何時候都不能觸碰,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招用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來源:中工網
暑期已至,在大多數孩子享受愉快假期的時候,也有部分未成年人急切地想踏入社會尋找工作。然而,非法使用童工是勞動用工的“高壓線”,任何單位、任何時候都不能觸碰。
近日,台州市黃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工廠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黃岩某工藝品廠有個新來的員工,經過查驗身份證,顯示該名員工居然還未滿16周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滿16周歲的兒童或少年工人都是“童工”,而該工藝品廠則涉嫌違法使用童工。
經過調查詢問得知,該名兒童因無心學業,今年4月來黃岩投靠親友。其親戚推薦他到黃岩某工藝品廠做點活計。而該廠負責人李某見他長得老成,便沒對他的年齡産生懷疑,未經查驗身份信息直接雇傭了他。黃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法人員固定好相關證據并進行前期調查取證後,将該案件上傳協同指揮平台,通過内部流轉移交至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去年以來,黃岩區深入推進“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出台了一系列制度,理順監管和執法的關系,進一步強化協同配合,築牢監管執法鍊條。通過橫向聯通各業務主管部門,貫通12345平台、微信“随手拍”、城市管理智聯平台和城市治理系統,全面推廣行政執法證據共享應用,構建問題發現、監管跟進、信息共享、證據移送、案件辦理閉環處置機制,實現“一個平台管執法”。
根據執法事項劃轉,違法使用童工相關案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管,由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執法處置。通過平台流轉,黃岩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工藝品廠違法使用童工的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該工藝品廠負責人也自願認罰。
無獨有偶。近日,安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也查處了一起非法使用童工的案件。該案件是人力社保領域職能劃轉後,該局辦理的首起人力社保領域案件。
據調查,安吉某店非法雇傭的童工陳某于2021年3月從老家來到安吉,經朋友介紹至該店工作。該店負責人在招聘時,未核查陳某的身份證就直接錄用其上崗,直至今年6月,被安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在日常巡查時發現。據核查,陳某于2006年8月出生,參加工作時年齡未滿16周歲,屬于童工。
該店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的相關規定,執法隊員已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同時,執法隊員也協助用人單位聯系陳某家人,目前陳某已被家人帶回。
在人力社保領域的處罰職能劃轉至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後,安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積極行動,堅持“日常巡視 專項檢查”的監管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違法使用童工行為,對轄區内美容美發、服裝加工、建築工地等領域、行業開展集中排查、重點盯防,檢查用人單位遵守《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情況。今年以來,累計排查用人單位120餘家。
法律鍊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在本省行政區域内,禁止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标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标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标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标準給予處罰;使用童工不滿15日的,每使用一名童工處以2500元的罰款;超過15日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的罰款标準計罰。
(據浙江工人日報消息 浙江工人日報通訊員張霖 胡法)
責任編輯: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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