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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轉租怎樣制止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8 01:53:05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标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轉租怎樣制止(公租房可以轉租嗎)1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實際生活中,發現有不少人在申請了公租房之後,并不是自己實際居住,而是通過當“二房東”來轉租自己名下的公租房的方式來謀取利益。那麼這種轉租公租房的行為到底是否有效呢?今天,我帶大家讀兩個真實的案例:一個發生在重慶兩江名居公租房;一個發生在重慶大渡口區半島逸景小區,看看法院最終是否認定公租房轉租的行為合法有效?

一、兩江名居公租房轉租案1、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5日,城投公司與李某簽訂蔡家兩江名居商業配套房屋(商鋪)租賃合同兩份,分别将位于重慶市兩江名居公租房項目同華路X号附X号的商鋪及其設施(298.64平方米)和同華路X号附X-X号商鋪及其設施(10平方米)出租給李某使用,第三年的日租金為370.89元。租賃期限從2014年7月15日到2017年7月14日。雙方還約定李某應提前30日向城投公司足額支付下一季度租金,李某不得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或部分轉租、轉讓、轉借給他人。合同到期後,李某仍舊租用上述房屋,且于2019年1月20日将租賃房屋中130平方米轉租給楊某弟經營餐館使用于2019年3月15日将租賃房屋中180平方米轉租給吳某經營餐飲使用。截至到2019年2月22日,李平尚欠城投公司房屋租金36459.46元。

原告重慶城投公司訴稱:合同履行期間,李某不如約交納房屋租金,原告就曾起訴至法院,後雙方調解結案。2018年4月起,李某又以經濟困難為由拖欠房屋租金,本次起訴後交了80000元,截至到2019年2月22日,尚欠36459.46元。同時李某還未經原告的允許轉租給别人經營,違反了合同的約定。現原告要求解除租賃關系,故起訴到法院。

2、法院審理認為: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方延遲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本案中,李某和城投公司的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但李某還在實際占有和租用案涉房屋,交納部分房屋租金,雙方是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參照前合同執行。現李某因個人問題長期拖欠房屋租金,且未經城投公司的允許轉租房屋,構成根本性違約,城投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支付相應房屋租金,對城投公司的相應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李某目前将房屋轉租給了吳某和楊某弟,故由吳某和楊某弟承擔返還房屋的義務。若吳某和楊某弟因此次房屋租賃産生了相應損失,可另案起訴。

3、法院判決:

(1)原告重慶市城投公租房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關于重慶市兩江名居公租房項目同華路X号房屋的租賃關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2)由第三人吳某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将承租的位于重慶市兩江名居公租房項目同華路XX号房屋歸還給原告重慶市城投公租房建設有限公司;由第三人楊某弟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将承租的位于重慶市兩江名居公租房項目同華路X号房屋歸還給原告重慶市城投公租房建設有限公司。

(3)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内支付給原告重慶市城投公租房建設有限公司截止到2019年2月22日的房屋租金36459.46元。

(4)從2019年2月23日起至雙方租賃關系解除之日止,由被告李某按照日租金370.89元的标準向原告重慶市城投公租房建設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5)從雙方租賃關系解除次日起至租賃房屋歸還之日止,由被告李某按照日370.89元的标準向原告重慶市城投公租房建設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費。

公租房轉租怎樣制止(公租房可以轉租嗎)2

二、大渡口區半島逸景公租房轉租案:1、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3日,被告劉某川作為出租方(甲方)與原告王某作為承租方(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主要約定:1、甲方将位于重慶市大渡口區半島逸景小區2組團某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2018年1月23日至7月23日,計6個月;2、租金為每月675元,按季度交;3、甲方向乙方承諾水、電、氣負責開通,租賃期間由乙方居住産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4、乙方不能随意轉租或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擔裝修改造費用;5、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緻同意後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按照剩餘租賃期限的房屋租金100%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6、發生争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當地人民法院訴訟;7、合同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備注押金3000元,房租已付半年。租住一周後,原告與被告發生矛盾,被告還各種威脅原告,原告就搬離了公租房。後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原告王程向大渡口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其與被告劉某川簽訂的租賃合同,判令被告劉某川退還押金3000元并退還租金4050元,後原告減少訴訟請求,将退還租金減少1000元,要求被告退還租金3050元。

2、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公共租賃管理辦法》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系指限定建設标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城市公共租賃住房由專門單位管理。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對象限定了條件。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本案中,被告擅自轉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違反上述管理辦法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其與原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依法應予返還。原告在庭審中減少訴請,僅主張被告退還3050元租金及押金3000元,系對自身權利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3、法院判決:

(1)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川于2018年1月23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2)被告劉某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還原告王程押金3000元及租金3050元;

通過今天的案例,我們學到以下法律知識:

1、公租房屬于保障性住房,對租賃對象限定了條件,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如果轉租,轉租行為肯定是無效的。

2、根據《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公租房承租人不得對所承租的公租房進行轉租、出借。如經查實承租人有對公租房轉租、出借的行為,将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請。

3、租住轉租的公租房,一旦房屋被管理單位收回,那麼你的房租及押金極有可能會打水漂,所以,盡量不要去租那些轉租的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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